六、评估处理 通过约谈和调查核实,对发现的问题经县局纳税评估领导小组审议,处理如下: 1、对于企业2006年年末企业应付工资帐目的贷方余额192862.34元问题,为06年度未发放数,根据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办法规定,应按实际发放数扣除。由于企业对这项政策理解有误,同意企业自查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92862.34元,相应的三项经费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3750.9元; 2、对06年底向其关联企业移送配件及甲醇247万元于2007年元月份开票问题,鉴于因企业内部手续传递不及时所造成,对迟记的增值税款247*17%=41.99万元,按规定加收滞纳金6508.45元(41.99*31*0.005%);同时由企业自查调帐,调增2006年度应纳税所得额247÷(1+10%)×10%=22.45万元,补缴企业所得税,同时计算加征滞纳金。 综上所述,2006年度xx工贸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92862.34+33750.9+224500)=451112.34元;补缴企业所得税148867.07元,加征滞纳金3738.3元(148867.07*153天*0.005%)。同时加征增值税滞纳金6508.45元。 由于企业主观上没有偷税的故意,有些问题的存在确实由于企业在实际工作中对税法和会计法相关规定在理解上有偏差,鉴于企业法人代表和财务人员在税务约谈时能够积极配合评估人员工作,如实提供相关情况,主动整改,规范帐务处理。根据总局《纳税评估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税务机关同意由企业自查申报。该公司及时向税务机关报送了《纳税评估自查报告》,调整了相关帐目,并按规定调整了近期纳税申报并补缴了税款和相应的滞纳金。 七、征管建议 通过此次评估,我们建议税收管理人员在日常税收征管中要作到以下几点: 一是应加强日常税收政策辅导,加强提醒服务,提高企业会计核算水平,提高税收征管质量; 二是要经常深入企业调查研究,了解纳税人基本经营情况和掌握行业特点,及时发现管户的异常动态,提高日常纳税评估的针对性和准确性; 三是应密切注意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情况,特别注意是否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计价、支付款项,纳税评估时尽量要对各关联企业结合起来全方位进行,以发现更深、更多的问题,切实提高纳税评估质量和效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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