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解答】 因此,该企业内部招待所为供应商员工提供住宿,属于营业税“服务业——旅店业”的应税劳务。向其收取货币资金,属于有偿提供旅店业应税劳务,应缴纳营业税。 同时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的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提供劳务收入。《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二)项所称提供劳务收入,是指企业从事建筑安装、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金融保险、邮电通信、咨询经纪、文化体育、科学研究、技术服务、教育培训、餐饮住宿、中介代理、卫生保健、社区服务、旅游、娱乐、加工以及其他劳务服务活动取得的收入。因此,该部分收入还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二条规定,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本准则所涉及的收入,包括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和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企业代第三方收取的款项,应当作为负债处理,不应当确认为收入。 根据上述规定,该内部招待所收取的供应商员工住宿费应作如下会计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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