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地方税务局 宁波市工商局关于加强企业股权变更环节税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甬地税一[2010]143号 2010-10-18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分局),工商分局,市局地税直属分局: 为加强对企业自然人股东股权变更涉及的相关税收的征收管理,堵塞税收漏洞,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特就我市企业自然人股权变更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加强企业股权变更税收管理。各地地税局要加强对企业股权变更涉及的相关税收的征收管理,堵塞税收漏洞,增加税收收入。各地工商部门对涉及企业自然人股东股权变更登记手续的,应配合税务部门审查当事人依法纳税的情况,对不能出具纳税证明(包括免税、不征税证明)的,及时通知税务部门。 二、股权变更要真实准确。企业自然人股东发生变更时,企业应当在申请办理工商股权登记变更前,如实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企业自然人股东变动情况,同时应向地税部门提供真实的股权转让交易价格,对于纳税人不能提供真实的股权转让价格或提供的转让价格与当前市场公允价值明显不符的,须提供具有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相关评估报告,对评估报告也明显不符合市场公允价值的,由税务部门核定计税价值。 三、上述所指的股权变更包括股权结构变化和数量变化,所指的企业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非公司法人在内的所有企业。 四、各地地税部门和工商局应加强配合,做好企业自然人股东变更时纳税证明、登记信息等各项资料传递工作,具体事宜由各地地税部门和工商部门商议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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