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注销后又发现偷税问题如何处理的批复 烟台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烟台市中兴服务社被注销前有偷税行为如何处理的请示》(烟地税发[2010]30号)收悉,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 二、关于纳税主体注销后发现税收问题的处理 纳税主体的注销是指纳税主体已终止,在社会中消失而不再存在。对于纳税主体注销后又发现的税收问题,应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原纳税主体是个体工商户或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如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依照民法通则、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等的规定,从事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对其注销前的偷税行为承担无限经济责任。 (二)原纳税主体为承担有限责任的企业,企业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原投资人或者股东对企业存续期间的税款、债务不承担缴纳和偿还责任。但企业的终止有下列情况的,开办该企业的单位与终止的企业共同承担补税的经济责任: (1)终止的企业是由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开办的,该企业因偷税而应补缴税款的经济责任,由企业与直接批准的业务主管部门共同承担; (2)终止的企业是由企业开办的公司(无论该公司是否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或者是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其因偷税而应补缴税款的经济责任由开办该公司或分支机构的企业共同承担; (3)企业如果发生合并、分立,其因偷税而应补缴的税款由变更后的企业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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