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买车赠油”、“买房送车” 等现实中常见的商品促销行为是否征税,实践中税务机关与企业的分歧非常大: 企业不赞成征税的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关于2009年度税收自查有关政策问题的函》(企便函[2009]33号)规定:“……(二)金融保险企业开展的以业务销售附带赠送实物的业务,属于金融保险企业提供金融保险劳务的同时赠送实物的行为,按照现行流转税政策规定,不征收增值税,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其附带赠送实物的行为是金融保险企业无偿赠与他人实物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营业税”。《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文中规定:“三、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既然在企业所得税上该行为可以理解为不属于捐赠,在增值税上也不应该理解为无偿赠送。 律师意见:买一赠一与无偿赠送虽然都是赠送行为,但二者之间存在本质区别: 二,对于赠送财产的质量,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无偿赠送的财产有瑕疵,赠送人不承担责任。而顾客用接受赠送的商品如果出现质量问题,商场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用购物赠送的货物不是无偿赠送,不能视同销售计算增值税。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