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个人所得税新申报模板的通告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1-09-09
摘要: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在向个人支付应税所得时,不论其是否属于本单位人员、支付的应税所得是否达到纳税标准,均应在代扣税款的次月内,认真填写申报模板,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支付应税所得个人的基本信息、支付所得项目和数额、扣缴税款数额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如遇当期有人员增减,请务必对纳税人基本信息进行修改。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个人所得税新申报模板的通告

  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及其实施条例已于9月1日开始施行。根据税法规定,扣缴义务人每月扣缴的税款,应当在次月15日内缴入国库,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应税所得时,不论其是否属于本单位人员、支付的应税所得是否达到纳税标准,扣缴义务人应当在代扣税款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为确保新法顺利、平稳实施,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对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模板进行了修改。自10月1日起,正式启用修改后的申报模板进行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启用时间

  9月份申报期(9月1日到9月20日),仍使用现行模板进行全员全额扣缴申报。2011年9月21日,新模板及其使用说明将在“青岛地税网上办税综合业务平台”发布(http://dec.qdds.net),请各单位登录该网址自行下载并提前熟悉新模板,为10月份进行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做好准备。新模板启用后,旧模板将停止使用。

  二、修改内容

  新模板与旧模板相比,增加了“温馨提示”和“备注说明”功能。为减少申报失败的机率,填写好模板后请点击“审核所有表”按钮,审核数据填写是否完整和正确,只有审核通过方可上传。新模板仍然由“普通纳税人基本信息表”和“个人所得税扣缴明细表”组成,主要修改内容如下:

  (一)普通纳税人基本信息表

  1、对“姓名”栏增加限制,如果前面的证照类型为“身份证”的,则姓名中不允许出现字母、数字等符号(全角和半角都不允许)。

  2、对只有1人申报的单位,在模板审核功能增加提示“请确认贵单位应申报人数是否确实只有1人”。

  (二)个人所得税扣缴明细表

  1、“工资薪金所得”的减除费用标准由2000元调至3500元,各级次、级距及对应的税率全部进行了调整。

  2、“所得项目”增加“1210-其他所得”,其计算方式为所得额直接乘以20%税率计算出应纳税额。

  3、在“工资薪金所得”中的“计算方式”增加“0194-股票期权及增值权”,请按有关规定自行计算。

  4、在明细表最后一列增加一栏“备注栏”,对以下异常申报信息进行说明。

  (1)对未填写“三险一金”的纳税人,要就原因作出文字说明;

  (2)如申报中有“免税收入”的纳税人,要在备注栏中对具体免税收入做出选项说明,填报的时候请填写代码即可。

  (3)对选择所得项目“工资薪金所得”中“计算方式”为“0190-其他”的纳税人,要在备注栏中说明具体收入项目。

  (4)有“法定减征”的纳税人,要在备注栏中填写税务部门对其减征的审批文号。

  (5)对“收入合计”为零的的纳税人,要在备注栏中就具体原因做出说明。

  三、有关要求

  (一)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在向个人支付应税所得时,不论其是否属于本单位人员、支付的应税所得是否达到纳税标准,均应在代扣税款的次月内,认真填写申报模板,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支付应税所得个人的基本信息、支付所得项目和数额、扣缴税款数额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如遇当期有人员增减,请务必对纳税人基本信息进行修改。

  (二)扣缴义务人的明细申报信息是税务部门获取个人收入信息的主要渠道,是税务部门出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重要数据来源,是个人申请公共福利保障的重要参考数据,与个人的投资置业、出国信用、保险理赔、享受福利等方面密切相关。因此,无论减除费用标准提高后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都应如实按规定进行扣缴申报,保障纳税人享受到应有的权益。对没有按照规定履行全员全额扣缴申报义务的,税务机关将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三)扣缴义务人要加强对个人所得税税收政策的学习,熟练掌握扣缴软件的使用,确保正确履行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扣缴义务。修改后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政策都及时刊载在青岛地税网站(http://www.qdds.net),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若有政策疑问或其他需要帮助的事项,可向主管地税机关或拨打12366-2进行咨询。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2011-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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