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业务招待费的范围 财政部曾经在《行政事业单位业务招待费列支管理规定》财预字(1998)159号定义业务招待费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为执行公务或开展业务活动需要合理开支的接待费用。包括:在接待地发生的交通费、用餐费和住宿费。当然这对于企业并不适用,但是可以参照其精神。 于是财政部会计司编写的《企业会计制度讲解2001》中将“业务招待费”规定为“管理费用的核算内容——4、购销业务的应酬费”,定义“业务招待费:指企业为业务经营的合理需要而支付的费用,应据实列入管理费用”。招待费仅限于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招待支出,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职工福利、职工奖励、为企业销售产品而产生的佣金、以及支付给个人的劳务支出都不得列支招待费。 如江苏浙江上海等地税务机关就定义:业务招待费是指企业为业务、经营的合理需要而支付的接待应酬费用。 虽然在税收文件中并未对业务招待费的范围作出的解释,但在税务执法实践中引用会计规定,税务机关通常将业务招待费的支付范围界定为餐饮、住宿费(员工外出开会、出差,发生的住宿费为“差旅费”)、接待使用的香烟食品茶叶礼品等、正常的娱乐活动、安排客户旅游产生的费用等其他支出。但上述支出并非一概而论,如:一般来讲,外购礼品用于赠送的,应作为业务招待费,但如果礼品是企业自行生产或经过委托加工,对企业的形象、产品有标记及宣传作用的,也可作为业务宣传费。同时要严格区分给客户的商业回扣、贿赂等非法支出,对此不能作为招待费而应直接作纳税调整。
二、业务招待费的计算基数确定
(二)特殊规定: 2、《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906号)规定:金融保险企业的业务招待费应依扣除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收入后的营业收入。
三、业务招待费的税收管理 其次,这样规定并没有直接要求企业在每次申报时都将有关全部资料提供给税务机关,因为这样做可能给企业带来很大的麻烦和工作量,同时,税务机关也没有力量去处理这些资料。 第三,暗示着在《税收征管法》规定的追溯期内,企业必须对其申报的业务招待费的真实性负责,必须为其申报的业务招待费准备足够有效的证明材料,尽管这些材料税务机关可能并不要求提供,但一旦要求提供而企业无法提供的,将失去扣除权。 需要说明的是,实质在于保证业务招待费用的真实性,有关凭证资料只要对证明业务招待费的真实性是足够的和有效的即可,并不严格要求提供某种特定凭证,这也为企业的经营管理留有一定的余地。凭证资料可以包括发票、被取消的支票、收据、销售账单、会计账目、企业或其他方面的证词,越客观的证词越有效。比如,给客户业务员的礼品,大多数情况下并不能取得发票等特定凭证,但只要有接受礼品者的证明,并且接受礼品者与企业确实存在商业业务关系,即可承认该项支出的真实性。一般情况下,税法并不强迫企业在送给客户业务人员礼品时要求有关人员签字,但是,如果税务机关要求证明真实性,企业也可以事后追补证据。
(二)、业务招待费支出的税前扣除的管理必须符合税前扣除的一般条件和规则 2、业务招待费支出一般要求与经营活动“直接相关”。由于商业招待与个人消费的界线不好掌握,所以一般情况下必须证明业务招待与经营活动的直接相关性。比如是因企业销售业务的真实的商谈而发生的费用。 3、必须有大量足够有效凭证证明企业相关性的陈述。比如费用金额、招待、娱乐旅行的时间和地点、商业目的、企业与被招待人之间的业务关系等。 4、特别要注意的是,虽然企业可以证明费用已经真实发生,但费用金额无法证明,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合理推算最确切的金额。如果企业不同意,则应有证明的义务。 从国家税收利益的需要,也出于商务招待与个人消费难以明确区分的特性,企业所得税法及条例借鉴国外许多国家的通行做法,增加了一个最高扣除比例限制(即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四、企业对业务招待费的举证责任
五、业务招待费的会计核算 业务招待费不得在“在建工程”、“固定(无形)资产”、“制造费用”及存货科目中列支,也不能打包计入企业筹建期的开办费中列支。 从实践中,有的企业为了控制招待费等目的,采取业务招待费预提,这里必须强调的是,业务招待费的扣除不能按提取数,而要求是按实际发生数在税法规定的限额内据实进行扣除;还有的企业对发生的业务招待费计入“营业外支出”科目、“其他支出”等损益类科目,在税收上,不论会计上在是哪个损益类科目反映,都应“踢”出来进行纳税调整;还有的企业将发生的业务招待费从“应付福利费”科目中列支,对此只要不影响损益,也就是在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的前提下不用进行纳税调整。 收入与业务招待费等费用计算基数的关系表:
可以作为业务招待费扣除计算基数的项目
职工食堂发生的费用,部分未取得发票如何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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