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证券公司保证金利息收入征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深地税发[1996]280号 1996-06-21 税屋提示——
1.依据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6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6年11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深地税规[2008]2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东省保险业免征营业税具体险种的通知》等 117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自2008年10月21日起,本法规已重新发布,有效期为5年,到期自动失效。我局2001年12月31日前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包括企业所得税规范性文件,企业所得税规范性文件另行发布)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你分局《关于证券公司保证金利息收入是否征收营业税的请示》(深地税检查一发[1996]30号)收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第三条第(一)项第5点有关“存款行为,不征收营业税”的规定,对于证券公司保证金存入银行的利息收入不应征收营业税。 此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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