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支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营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0号,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精神,支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建设和运营。 减税为降低饮水工程成本创造了空间 免征增值税,节省了水费成本。根据增值税相关税法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自来水可以选择按13%的税率计算销项税额,并允许抵扣进项税额;或者按照简易办法依6%税率征收增值税。按照此征收率计征增值税,加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实际税负为6.6%左右。 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轻了企业管理费用。按照规定,自来水生产企业通常要按照房产余值的1.2%缴纳房产税,按照企业实际占用土地面积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实际缴纳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税金在“管理费用”科目核算,免征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自用的生产、办公用房产、土地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不仅减轻了企业的税收负担,而且节省了企业的管理费用。 免征饮水工程契税、印花税,降低建设成本。按照通知规定,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为建设饮水工程而承受土地使用权及其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契税、印花税,与其项目用地审批结合起来,推动了农村饮水项目工程建设进程。 饮水工程新建项目投资所得“三免三减半”,鼓励企业着眼于久远。对此项优惠,企业所得税法早就作了明确,鼓励和吸收更多的资金投资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建设。 征免政策界限分明,可操作性强 此外,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单位来说,应当及时向主管国税、地税机关办理减免税备案审批手续。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