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建设项目大配套费计征契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皖地税函[2012]306号 2012-07-21 税屋提示——依据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4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6年8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你局《关于契税有关政策问题的请示》(合地税〔2012〕24号)收悉。 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批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文件规定,建设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建设项目大配套费即城市建设基础设施配套费、白蚁预防工程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和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等,应该列入计税依据,照章征收契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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