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T公司是一家软件企业,于2011年底成为一般纳税人,2012年,T公司自主研发了一款软件产品,同时从国外引进的一款专用软件进行重新转换、编程和改进,两款软件均于当年实现了销售。T公司应按照17%的税率缴纳增值税,根据国家对软件企业的鼓励政策可享受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即征即退的税收优惠政策。同时根据国家相关政策,享受软件企业、软件产品的双软的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政策。 2013年8月份,T公司主管税务局的同志来企业检查时发现,T公司2012年收到的370万元的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款没有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经检查发现,T公司将这部分退税款一部分用于软件研发,还有部分用于发放管理人员奖金,于是要求T公司提供退税款用途的情况说明和详细资料。请问税务局的处理意见是正确的吗?另外,该企业还有营业税的劳务,当地政府根据其缴纳的营业税给予了一定比例的退税。他们取得的这部分退税款要不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是完全不相关的两个税种,其征税、税收优惠完全依据不同的税收政策,企业根据税法规定享受的增值税(包括营业税等所有流转税)的各类税收优惠,包括减免税、退税等,并不代表还可以同时享受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 T公司享受的370万元的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款,按照现行税法的规定,如果T公司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T公司将部分退税款用于研发,且单独核算,则这部分退税款可以不征收企业所得税。但其用于发放奖金的那部分退税款,则必须计入应税收入,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T公司取得的当地政府根据其缴纳的营业税给予了一定比例的退税,在这里有必要对这个概念进行说明,有很多人称这类财政扶持资金为退税款,这是不对的。退税,是根据税收政策的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获得的税收返还。而T公司获得的所谓“退税款”其实是企业纳税后由地方财政根据一定的鼓励政策给予企业的扶持资金,来源于地方财政,不属于退税。厘清这笔资金的属性后,我们可以根据资金的属性来分析其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了。 财政扶持资金来源广泛,据不完全统计,现在向企业发放财政扶持资金的政府部门有发改委、经信委、科委、商委等。无论企业的财政扶持资金来源于哪个政府部门,有一点可以肯定的是,除属于国家投资、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和同时满足一定条件的资金以外,都必须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投资,是指国家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企业、并按有关规定相应增加企业实收资本(或股本)的直接投资。 财政性资金同时满足以下4个条件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不缴纳企业所得税:1.县级以上政府部门拨款;2.该项资金有专门的使用管理办法;3.政府部门在拨付该笔资金时有专门的拨款文书;4.企业对该笔扶持资金应专款专用,并独立核算。 类似T公司这样收到流转税减免税税款后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情况非常多,比如公共污水处理企业获得的增值税减免税款、风力发电企业风力发电、光伏企业销售自产的利用太阳能生产的电力产品即征即退50%的增值税、动漫企业销售自产动漫软件的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即征即退税款等等。 这里需要提醒读者朋友们的是,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是完全不相关的两个税种,其征税、税收优惠完全依据不同的税收政策,企业根据税法规定享受的增值税(包括营业税等所有流转税)的各类税收优惠,包括减免税、退税等,并不代表还可以同时享受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因此,企业在享受流转税的税收优惠以后,需要及时关注和了解本企业是否还可以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如果有,则一定要注意享受税收优惠的程序性及时间性规定。 税收优惠政策是国家给企业的红包,但对于领取红包的企业资格、领取时间、申领程序都有很严格的要求,企业如果想要申请税收优惠政策就一定要关注这些要求,否则即便企业具备了资格,也可能无法享受到政府给予企业的扶持政策。这样既浪费了政府的资源,企业也丧失了更快发展的机会。 答复者:上海交通大学海外教育学院税务教研组组长 汪蔚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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