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国税局所得税处关于落实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优惠政策通知 广大小型微利企业纳税人: 为贯彻落实好国家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最大限度地发挥政策效用,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2013年度未正确填报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处理 1、填报范围:查账征收企业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年报未正确填报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的范围包括:符合条件但未享受小微优惠、条件不符合或缺漏填报、所得为零填报减免税、超比例填报小微优惠、优惠不足的企业(名单见附件)。 2、政策规定: (1)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的标准是指企业全年月平均值,并不是指年末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全年月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月平均值=(月初值+月末值)÷2 全年月平均值=全年各月平均值之和÷12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7号)规定,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即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年度申报小型微利优惠填写方法: 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在年度申报表附表5第34行(减免税)填应纳税所得额*15%;年应纳税所得额高于6万元低于30万元(含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附表5第34行填应纳税所得额*5%。 3.问题处理: (1)凡符合条件的查账征收小型微利企业2013年度未享受和未足额享受优惠政策的,须在2014年10月底之前,按照《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简化企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办税程序的公告》(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8号)规定,在2013年度申报表附表5已填报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的,视同已向税务机关报送了备案资料,纳税人只需携带纸质申报表(主表和附表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补充申报即可享受该税收优惠。 (2)对纳税人享受此次小微企业优惠涉及多缴税款的,可以选择申请退税或抵缴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3)对2013年度条件不符合或缺漏填报、应纳税所得为零但填报减免税和超比例享受小微优惠3种错误类型的企业,请纳税人于2014年10月底之前到办税服务厅通过补充申报予以纠正。(名单附后) 二、关于2014年度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执行问题 1、政策规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规定,将6万元从2014年起上限提升到10万元,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规定,2014年及以后年度,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包括采取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均可按照规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即2014年及以后年度,无论采取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方式,凡符合小型微利企业规定条件的,均可按规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在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按照规定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无需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只要在汇缴时备案即可。 2、备案问题: 根据《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简化企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办税程序的公告》(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8号)规定:自2014年7月1日起在汇算清缴时,凡年度申报表上填有从业人员、资产总额的企业,均视同已向税务机关报送了备案资料。月(季)度预缴时,满足小微优惠条件的企业可直接申报填写减免税,不需另报任何资料。 3、未享受处理: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2014年第一季度未享受减半征税政策多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可以在以后季(月)度应预缴的税款中抵减或在年度汇算清缴中抵减。 同时也请纳税人注意: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时享受了优惠政策,但年度汇算清缴时超过规定标准的,应按规定补缴税款。 合肥市国税局所得税处 2014年7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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