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委托代征有关事项的公告[全文废止]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1号 2014-11-28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9号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文自2018年10月16日起全文废止。
一、对于通过网上申报方式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申报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依法应缴纳或解缴的“一税两费”,采取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委托北京市国家税务局代征方式征收。 二、申报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按照规定期限通过市国税局网上申报系统,填报《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税(费)申报表》(见附件1)申报“一税两费”。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一并填报此表相关项目。 三、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使用市地税局《电子缴库专用缴款书》缴纳或解缴“一税两费”;或采用实时缴款方式缴纳或解缴“一税两费”。 四、如遇市国税局网上申报系统发生故障造成无法代征“一税两费”的情况,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通过市地税局综合服务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网上申报或到市地税局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上门申报。 本公告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下载: 1.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税(费)申报表 2.关于《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委托代征有关事项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附件2 关于《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委托代征有关事项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一、我市地税局委托国税局代征“一税两费”的范围? 本公告明确了采取网上申报方式在国税局申报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依照税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应申报缴纳或解缴的“一税两费”属于此次代征范围。 二、委托代征“一税两费”的计税(费)依据是什么?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际缴纳或解缴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及生产企业出口货物经国税局正式审核批准的当期免抵的增值税税额。 三、“一税两费”的适用税(费)率是什么? (一)城市维护建设税的适用税率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所在地在东城区、西城区、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以及在朝阳、海淀、丰台、石景山、门头沟、燕山六个区所属的街道办事处管辖范围内的,税率为7%。 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所在地在郊区各县城、镇范围内的,税率为5%。 3.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不在上述两款范围内的,税率为1%。 4.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城市维护建设税的,按照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的单位所在地的适用税率扣(收)缴。 上述所指街道办事处和城、镇范围,均以北京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行政区划为依据。 (二)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率为3%。 (三)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率为2%。 四、委托代征“一税两费”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如何申报、缴纳“一税两费”? 委托代征“一税两费”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按照规定期限通过国税局网上申报系统,填报《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税(费)申报表》申报“一税两费”。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一并填报此表相关项目。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地税局采取银行端查询缴税方式申报缴款的,使用地税局的《电子缴库专用缴款书》缴纳或解缴“一税两费”;在地税局采取实时缴款方式的,由地税局实行划款。 五、委托代征“一税两费”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发生减税、免税、退税事项如何处理? 本公告规定的“一税两费”代征范围内的纳税人减免税申报事项,由纳税人通过国税局网上申报系统填报《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税(费)申报表》。 地税局委托国税局代征“一税两费”的政策解释及退税事项由地税局负责。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对由于减免增值税、消费税而发生退税的,税务机关应当同时退还已征的“一税两费”,但对出口产品退还增值税、消费税和对增值税、消费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的,除另有规定外,税务机关不退(返)还已征的“一税两费”。 六、本公告所称“一税两费”减免税的优惠政策都包括哪些? 我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享受“一税两费”减免税的主要依据如下: (一)《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京财税[2014]1763号)。 (二)《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民政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调整完善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京财税[2014]1404号)。 (三)《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通知》(京财税[2010]1165号)。 (四)《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免收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京财综[2012]2451号)。 (五)《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京财税[2010]2961号)。 (六)《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京财税[2004]1054号)。扶持城镇退役士兵有关优惠政策于2014年1月1日停止执行,但纳税人在2013年12月31日前享受政策未满3年的,可以继续享受优惠政策至3年期满为止。 (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有关“一税两费”的其他减免税优惠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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