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国家税务局 长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联合办理税务登记工作的通知 长国税联字[2008]4号 2008-12-29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长春市地方税务局涉外税务局,长春市地方税务局驻一汽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局与地方税务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57号)、《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联合办理税务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吉国税联字[2008]17号)的规定,长春市国家税务局、长春市地方税务局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实行联合办理税务登记。为使此项工作顺利开展,特制定《长春市国家税务局 长春市地方税务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暂行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并就该办法实施中有关业务衔接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实施。 一、国、地税共管纳税人在《暂行办法》实施前已在一方税务机关领取税务登记证但未到另一方税务机关办理设立登记的,另一方税务机关按规定受理后不再发放税务登记证,但要在已发放的税务登记证中加盖本局税务登记专用章。 二、国、地税共管纳税人在《暂行办法》实施前已申请办理变更税务登记、注销税务登记,但主管税务机关尚未处理完毕的,国、地税主管税务机关仍按原规定分别办理。 三、地税机关办理国、地税共管的有多个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的新设税务登记时,《税务登记表》的纳税人识别号应加注两位后缀编码。 四、国、地税共管的个体工商户,在《暂行办法》实施前已经申报办理多个经营场所的税务登记,如再新设经营场所或变更税务登记时发现国、地税主管税务机关的税务登记号码不一致的,由国、地税双方主管税务机关协商统一号码,如涉及其它区域主管税务机关的,将详细情况报市局协商解决。 五、因变更税务登记、注销税务登记、停复业登记、非正常户认定过程中发现原有纳税人属地管理不一致情况的,由非属地管理方税务机关提请其市级主管税务机关协调处理,另一方税务机关按原有程序单独办理纳税人上述涉税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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