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的财税处理,是企事业单位几乎每月都要做的分录,本文根据新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结合税务处理作一探讨。 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简称五险一金,五险是指企业按国家规定为本单位职工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一金是指企业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其中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缴纳方式为单位和个人各承担一部分。
会计处理 根据会计准则,对于个人承担的社会保险费应计入“其他应付款——社会保险费(养老、医疗、失业保险)”科目,单位承担部分应计入“应付职工薪酬——社会保险费”科目。为便于理解,现只列举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会计处理流程,住房公积金参照其处理。
(1)计提养老、医疗、失业保险社保(单位承担部分) 贷:应付职工薪酬——养老保险 应付职工薪酬——医疗保险 应付职工薪酬——失业保险
(2)计提工资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3)发工资(代扣个人承担部分) 贷:其他应付款——社会保险费(养老、医疗、失业保险)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银行存款
(4)缴纳社保 应付职工薪酬——医疗保险 应付职工薪酬——失业保险 其他应付款——社会保险费(养老、医疗、失业保险) 贷:银行存款
(5)缴纳个人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税务处理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二条关于工资薪金总额问题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四十一条、四十二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即税法上规定社保费和公积金,既不属于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属于福利费范围,而是直接在所得税前据实列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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