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备案事项报送资料问题的公告 青岛国税公告[2012]第5号 2012-12-20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及其配套政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的有关规定,现对企业所得税备案事项报送资料问题公告如下: 企业所得税备案资料包括《企业所得税涉税事项备案单》及其附列资料、《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年度审核清算表》、《信息采集表》。 纳税人办理企业所得税涉税事项备案,应按规定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涉税事项备案单》及其附列资料,报送时间最迟不得晚于次年5月31日。企业所得税优惠期限超过一个纳税年度的,可以进行一次性备案。 经备案后享受税收优惠的纳税人,应在次年5月31日前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年度审核清算表》以及《信息采集表》。 本公告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审批备案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青国税发[2009]52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 1.企业所得税备案事项附报资料 2.企业所得税涉税事项备案单 3.年度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审核清算表 4.信息采集表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2012年12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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