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国税发[2011]76号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注册税务师行业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1-06-25
摘要:企业对其税前扣除的各项资产损失,应当提供能够证明资产损失确属已实际发生的合法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税务师事务所依法提供的经济鉴证证明或鉴证报告属于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

  (二)下列事项,各级税务机关应鼓励纳税人委托税务师事务所出具涉税鉴证报告:

  1.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年度申报;

  2.企业重组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

  3.增值税税负异常企业纳税情况;

  4.营业税差额计税年度清算;

  5.货运企业自开票纳税人资格及年审;

  6.社会保险费的年度清算。

  (三)下列情形的事项,各级税务机关可建议纳税人委托税务师事务所代为办理:

  1.对于一些税收政策性强,技术难度较高,涉税事项较为复杂、纳税人自行办理有困难的纳税事项,可以委托税务师事务所代为办理;

  2.纳税人多次出现延期申报、申报不实或自行申报有困难的,可以委托税务师事务所代为办理纳税申报;

  3.对电子申报,特别是网上申报有困难的中、小企业及边远分散企业,代为办理纳税申报;

  4.对生产经营规模小及新办企业,没有建帐能力或财会制度不健全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可以建议其委托税务师事务所代理建帐建制和代为办理纳税事宜;

  5.对承包、租赁经营者及外籍个人和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个人,可以委托税务师事务所代理;

  6.纳税人与税务机关在税款缴纳、税务检查等涉税事项方面持有不同意见或有争议的,税务师事务所可以向纳税人提供税收法律咨询服务;

  7.纳税人在税务行政复议中,可以委托税务师事务所代为制作陈述意见等涉税文件或代为参加税务行政复议;

  8.税务机关在查处纳税人涉税案件时,纳税人可委托税务师事务所出具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事实根据的相关意见书,税务机关应当受理,并作为审理的依据;

  9.企业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时,提供税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的,税务机关在加强抽查的同时可简化税务清算流程,及时为其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四、严格涉税鉴证业务准入制度,维护涉税服务市场秩序

  涉税鉴证业务涉及国家税收利益,政策性强,质量要求高,要认真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涉税中介机构从事涉税鉴证业务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682号)和《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整顿规范税务代理市场》(浙国税办[2006]50号)的通知精神,严格实行资格准入制度。我省承办涉税鉴证业务的中介机构为国家税务总局或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批准取得涉税执业资质的税务师事务所。未经批准取得涉税执业资质、未纳入注册税务师行业监管的单位和其他社会中介机构一律不得承办涉税鉴证业务。

  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国、地税局的规定,在受理涉税服务和涉税鉴证业务时,要认真审核其执业资质,对不符合规定提交的涉税鉴证一律不得受理并坚决予以纠正。承办涉税鉴证业务的税务师事务所的执业资质由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审查确认,并实行年审制度和公告制度。对符合规定可从事涉税鉴证业务的税务师事务所,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在行业网站等相关媒体上公告,同时将公告的名单发文送各市、县(市、区)税务机关,并在当地税务局网站上对广大纳税人公告。

  五、切实加强对注册税务师行业的行政管理职能

  注册税务师行业处于发展的关键时期,各级税务机关要以规范行业管理为前提,切实履行好对注册税务师行业的监督管理职责,进一步规范执业行为,全面提高行业执业质量和管理水平,及时提供税收政策信息和业务指导,鼓励税务师事务所做大做强,发挥事务所品牌效应,推动事务所实现规模化经营,推进注册税务师行业健康发展。

  1.完善管理机制。浙江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受省国税局、地税局委托,行使对全省注册税务师行业的行政管理职能。各市、县(市、区)税务局要落实总局(国税发[2006]58号)文件:“明确地(市)、县级税务机关行业监管职责,加强注册税务师行业的行政监管是各级税务机关的工作职责之一”。市级税务机关要在纳税服务处或征管处配备专职人员,县(市、区)级税务机关在纳税服务或征管部门配备兼职人员,负责对所辖市、县(市、区)注册税务师行业的行政监管工作,接受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业务指导。各级国、地税机关要协调一致,共同履行监管职责,促进税务师事务所和执业注册税务师依法执业、诚信执业、规范执业,确保监管工作取得实效。

  2.强化监督管理。各级税务机关对税务师事务所的涉税鉴证报告具有检查、审核和依法认定权。税务师事务所及执业注册税务师出具鉴证报告,应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注册税务师执业基本准则》(国税发[2009]149号)通知中的《注册税务师涉税鉴证业务基本准则》以及全省统一的涉税鉴证业务工作底稿为规范,并对其出具的鉴证报告及其执业行为的真实性、准确性、公正性负责。市、县主管税务机关应结合本单位的工作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对税务师事务所及执业注册税务师出具的鉴证报告进行检查,发现出具虚假涉税鉴证报告,要及时报告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提出追究税务师事务所及执业注册税务师责任的意见。对违反规定导致纳税人少缴税款的,将视其情节轻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执业资格,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3.严禁指定代理。各级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应贯彻落实好作风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规定,正确引导和严格遵循纳税人自愿委托原则,自主选择税务师事务所办理涉税事宜。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不得以任何名义从税务师事务所获取经济利益,不得强制指定具体某一个税务师事务所或某一个执业注册税务师办理涉税事项,更不能参与涉税中介活动谋取经济利益。要在规范业务范围、强化监督管理“两手抓”的同时,充分利用市场竞争淘汰机制,促进我省注册税务师行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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