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注册税务师行业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 浙国税发[2011]76号 2011-06-25 各市、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一分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第14号令)、《关于促进注册税务师行业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国税发[2006]58号)和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浙委[2005]18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8]55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依法支持和促进我省注册税务师行业规范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以涉税鉴证为重点,依法大力支持注税行业拓展业务 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各级税务机关要关心、支持注册税务师行业发展”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培育提升中介服务业,充分发挥中介服务机构在市场运行中的服务、公证、监督职能”的指示精神,积极支持注册税务师行业开展涉税服务和涉税鉴证业务,为注册税务师行业发展创造有利的条件和良好的执业环境。要按照总局颁发的《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和省局文件规定的精神,创新思维,依法支持注册税务师行业拓展业务范围,积极引导税务师事务所由传统的涉税服务业务为主逐步向涉税鉴证、税收筹划、管理咨询等突出专业技能的中高端业务为主转型,并加大扶持力度。 1.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局已经明确的涉税服务、涉税鉴证业务,各地要认真落实到位,要依法支持税务师事务所按有关规定开展业务; 2.加大对注册税务师行业的宣传力度,提高注册税务师行业的社会认知度,税务机关要发挥注册税务师行业在税收宣传中的作用,积极倡导执业注册税务师加入到纳税志愿者团队,也可在每年的税收宣传月引入税务中介向广大纳税人开展免费咨询服务; 3.对有利于加强征管,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降低和化解执法风险的税务事务性工作,各地税务机关及其业务管理部门可以积极探索交由相应承担能力的税务师事务所承担,各地可积极探索采用政府购买中介服务的方式,委托信誉优良,综合实力较强的税务中介机构开展涉税培训和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情况的核查评估或专题调研等业务; 4.企业对其税前扣除的各项资产损失,应当提供能够证明资产损失确属已实际发生的合法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税务师事务所依法提供的经济鉴证证明或鉴证报告属于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 5.纳税人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或备案)减、免税、出口退税、申请延期缴纳税款和其他退(免)税等事项,附报的税务师事务所和执业注册税务师签章的有关涉税审核报告,税务机关应当受理,并作为审核、审批的参考依据。 二、进一步明确并规范注册税务师行业涉税服务和涉税鉴证业务范围 为规范我省税务师事务所业务范围,避免人为因素和强制、指定代理的发生,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和其他省、市的成功经验和做法,结合我省实际,现阶段要积极支持和鼓励引导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执业注册税务师开展以下涉税服务及涉税鉴证业务: (一)涉税服务业务范围 1.代理税务登记; 2.代理纳税申报及减、免、退税申请; 3.代理建帐记账; 4.代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 5.代理增值税 (抵扣联) 发票网上认证; 6.利用主机共享服务系统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7.代开货物运输发票、普通发票; 8.代为制作涉税文书; 9. 受聘税务顾问、开展税务咨询、税收筹划、代理税收行政复议、涉税培训等涉税服务业务。 (二)涉税鉴证业务范围 1.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鉴证; 2.企业税前弥补亏损和资产损失鉴证; 3.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预约定价鉴证; 4.企业变更税务登记、注销税务登记税款清算鉴证; 5.纳税异常税负偏低企业特定税种纳税情况鉴证; 6.房地产开发企业完工产品销售收入的实际毛利额与预计毛利额差异调整鉴证; 7.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鉴证; 8.营业税纳税企业差额计税鉴证; 9.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辅导期增值税纳税情况鉴证; 10.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鉴证; 11.申请退、抵税款和享受减、免税(费)鉴证; 12.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的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的鉴证; 13.社保费年度清算鉴证; 14.其他涉税鉴证。 三、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进一步发挥注册税务师行业职能作用 (一)我省范围内实行查账征收的纳税人,发生下列涉税事项,应提供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涉税鉴证报告,对未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涉税鉴证报告的纳税人,税务机关要加强调查核实,并将作为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的重点对象: 1.年度销售(营业)收入规模较大企业(具体标准由市、县税务机关确定)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2.企业申请各项资产损失金额较大(具体标准由市、县税务机关确定)的税前扣除; 3.连续亏损3年以上,第三年开始,每一年的亏损额审核; 4.房地产开发企业完工开发产品销售收入的实际毛利额与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异调整; 5.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 6.实行预缴土地增值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注销,土地增值税清算后一次性补税导致多缴企业所得税的退税; 7.企业变更税务登记、注销税务登记税款清算; 8.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国税局、地税局规定的其他鉴证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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