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国家税务局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纳税信用评价补评复评及动态管理工作的通知 黔国税函[2015]139号 2015-5-4 各市、自治州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贵安新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仁怀市、威宁自治县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进一步规范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有效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纳税人税法遵从,根据《贵州省纳税信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4号)的规定,现将做好纳税信用评价补评、复评及动态管理工作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纳税信用评价的复评 (一)纳税信用评价复评的对象 1.被确定为纳入纳税信用管理时间不满一个评价年度的纳税人。 2.被确定为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的纳税人。 3.对本期评价结果产生疑问的纳税人。 4.因国、地税务机关登记信息不相符未参与评价的纳税人。 5.因其他情形未参与本期评价的纳税人。 (二)纳税信用评价复评的时间 符合复评条件的纳税人,对主管税务机关未纳入当期评价的原因或主管税务机关评价过程中的计分原因产生异议,于6月30日前书面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复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接到纳税人的复评申请,开展情况核实工作,在7月15前将核实情况及复评建议上报市(州)级税务机关,市(州)级税务机关在7月20日前将审核情况及意见上报省局,省局于7月30日前对复评结果进行备案。 二、纳税信用评价的补评 (一)纳税信用评价补评的对象 1.因涉嫌税收违法被立案查处尚未结案未参与评价的纳税人。 2.因被审计、财政部门依法查出税收违法行为,税务机关正在依法处理尚未办结未参与评价的纳税人。 3.因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尚未结案未参与评价的纳税人。 (二)纳税信用评价补评的方式及时间 符合前述补评对象的纳税人,在当前状态消除后书面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补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收到纳税人补评申请后的10个工作日内开展情况核实工作,并将核实情况及补评建议上报市(州)级税务机关,市(州)级税务机关收到核实情况及补评建议后3个工作日内将审核情况及意见上报省局,省局在7个工作日内对补评结果进行备案。 三、纳税信用等级动态管理 (一)纳税信用预警提示 纳税人纳税信用状况每年预警提示一次,于每年9月进行预警信息发布。纳税人通过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门户网站《纳税信用查询平台》查询当前预警信息。 (二)纳税信用动态管理 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有《贵州省纳税信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二十四条所规定的直接判为D级情形的,第二十四条第九项:“由D级纳税人的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除外,无论其行为是否涉及以往年度,对已经公布年度的信用状况不再调整,一律将其当前纳税信用调整为D级,并将信用调整结果通过《纳税信用查询平台》提供信用状态查询。 四、工作要求 各级纳税信用管理委员会要按照省局的要求做好补评、复评和动态管理期间的相关工作,加强相关信用知识的宣传和解读,引导纳税人自觉遵从税法。国、地税主管税务机关要加强协作,对纳税人提出的补评、复评申请要在规定的时限内做好信息核查,并根据核查结果做出评价意见,逐级报省局备案,省局根据备案情况调整贵州省纳税信用管理系统的数据,为基层和纳税人查询相关信息提供便捷查询渠道。 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诚信纳税人的宣传,落实好诚信纳税人的激励措施。省局将统一制作A级纳税人匾牌下发到市(州),国、地税务机关联合开展诚信纳税人表彰活动,各市(州)纳税信用管理委员会协商一致后,于2015年5月11日前将收货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分别上报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纳税服务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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