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购货方货物退回或折让,销售方未收到退货或折让证明单,是否已开具红字发票。 53、购货专用发票的金额与帐面实际付款金额是否一致;购货专用发票的内容、规格、数量是否一致。 54、销货方收到上年度销货退回或折让,未按规定调整期初挂帐税金,擅自减少本年度销项税金。 55、企业1994年期初存货所含已征税款,未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办法计算期初挂帐税金而存在以下情况: (1)虚增期初存货库存数,多计已征税款; (2)按售价核算存货的商业企业,未将进销差价剔除后计算; (3)按计划价格核算的单位,未将计划价调整为实际价后计算; (4)在产品、产成品中外购扣除项目计算不实,多计已征税款; (5)帐实不符、库存不实、商品损耗等因素未调整后计算; (6)兼营免税货物或应征营业税项目的存货未按规定公式剔除后计算; (7)擅自按自行申报数而不按税务部门核定数挂帐。 56、原实行“购进扣税法”或“价税分流购进扣税法”交纳增值税的企业,未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办法计算已征税款,擅自按1993年期末存货数重新计算已征税款,造成期初进项税款不实。 57、期初存货的扣除率,未按规定执行,擅自提高扣除率,如外购农业产品的扣除率超过10%;其他项目按17%扣除。 58、未经税务部门审查批准擅自动用期初挂帐税金作为当年进项税金抵扣。 59、商业企业有无将一、二月份进货,压到三、四月份入帐,故意造成一、二月期末库存小于期初库存,从而多抵扣税金。 60、有无在行业内部或所属系统内部的独立核算企业之间对期初库存商品通过相互虚开发票,把期初存货中已征税款转化为当期进项税额,提前进行抵扣。 61、已报损的货物,年终没有冲帐,是否进行价税分离。 62、有否将代管的物资并入自有库存物资计算期初进项税额。 增值税专用发票方面: 63、有无私自印刷或向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买、取、借用专用发票。 64、有无以营利为目的,为他人代开、虚开专用发票或以骗取扣税为目的,非法取得扣税凭证的。 65、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上下联的内容和金额是否一致;票面金额与实际收取的金额是否一致;货物的内容、规格、数量与仓库实际发货量是否一致。 66、发生退货或销售折让,销售方没取得原增值税发票联和抵扣联,也未取得购买方税务机关证明单,擅自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冲减当期销项税额,同时造成购入方多扣进项税金。 67、商业企业开具内容虚假的专用发票,将固定资产开具成允许抵扣的货物名称;为了帮助购买方多扣税款,随意增大票面金额或虚开专用发票。 68、有无未经税务机关批准,跨地区携带并填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69、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经过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 70、7月1日后,是否为全国统一印制的新版专用发票。 所得税检查提纲 1.有无隐匿和少报生产与经营收入、财产转让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入、无形资产转让收入、对外投资收益、入股分利收入,以及应列作企业、单位的其他收入,私设“小金库”。 2.有无将产品或商品以低价或无偿转让给自办“三产”企业、联营企业、其他关联企业,不交或少交所得税。 3.有无将产品或商品的价格上浮收入、出口产品外贸部门补贴收入不转作当期收入。 4.材料、物资、外购商品销售收入、废旧物资、下脚废料出售收入、各种劳务收入、包装物出租、出借收入等,是否按规定交纳所得税。 5.将正常业务收入列作“四技收入”,或年净收入超过三十万元以上的“四技收入”部分,是否按规定交纳所得税。 6.企业是否执行了新制度规定的“产品已经发出,劳务已经提供,同时收取价款或取得收取价款的凭据时,确认销售收入的实现”的规定,有无借口资金紧张,少计当期销售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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