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一年以上包装物押金,是否按规定转作销售收入。 8.金融企业的应收利息,是否按规定及时足额转作当期业务收入。 9.金融企业的各项手续费收入,是否按规定纳入收入帐,规定分配使用,有无不入帐,私设“小金库”。 10.收到投资分得的利润、债券投资的利息、股票投资的股利,是否按规定及时转作投资收益。 11.企业从外省市联营企业取得的先税后分办法的投资收益,联营企业所得税率低于投资方企业所得税率的差额,是否按规定补交所得税。 12.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竣工前发生的利息支出,是否按规定计入项目成本。有无把项目竣工前发生的固定资产借款利息或项目竣工后尚未支付的利息在财务费用中列支。 13.企业用于集体福利设施的支出,是否按规定在公益金中列支,有无列入成本。 14.企业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和退休统筹费等,是否按国家规定的口径和比例提取。 15.实行新税制后,研制新产品的技术培训费用,是否按规定在职工教育经费中开支,有无计入成本、费用。 16.实行新税制后,是否改按新制度规定的方法提取折旧。 17.执行新折旧办法的企业,固定资产实际使用期超过新的折旧年限,继续使用时,是否按规定不再提取折旧。 18.实行新税制后,是否继续税前还贷。 19.实行新税制后,企业大修理基金结余,是否按规定转作预提费用。企业新发生的大修理费用,是否先冲预提费用的年初结余数。 20.实行新税制后,企业有无将应属资本性支出、无形资产受让、开发支出、对外投资支出,列入成本、费用。 21.企业提取的“坏帐准备金”,是否按年末应收帐款余额及财税部门规定的行业提取比例计提。已提“坏帐准备金”的单位,实际发生的坏帐损失是否重复列入费用。“坏帐准备金”的期初余额是否按规定进行调整。 22.冲减“坏帐准备金”的坏帐损失,是否按规定报经审批。 23.遭受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受骗被盗等造成的财产损失,收到保险公司或法院裁定的赔款收入,是否冲减管理费用。 24.企业收到自办“三产”或其他关联企业上交的房租、水电费、各种设备使用费等是否冲减有关费用。 25.企业收到委托贷款利息收入,是否作为其他业务收入。 26.企业向非金融机构借款,支付高于向金融机构借款利率的部分,是否调整增加应税所得额。 27.企业支付的违法经营罚款、被没收财产损失、税收滞纳金及罚款、各种赞助支出、非公益救济性捐赠、各种与收入无关的支出等,是否调整增加应税所得额。 28.企业的业务活动费、招待费,超规定限额列支部分是否调整增加应税所得额。 29.企业在成本、费用中列支的各种工资、补贴、津贴、奖金等,超过税务部门规定的计税工资标准部分,是否调整增加应税所得额。 30.企业是否按国家规定的成本核算办法核算原材料、在产品、产成品、库存商品成本,有无在年度内变动存货计价办法,故意多摊或少摊成本差异,多转或少转当期成本。 31.企业在成本中预提的费用和提取标准,是否报主管财税机关备案,预提费用的年末余额是否冲减当年的成本。 32.存放本单位和外单位的各种存货,有无帐实不符,帐面出现红字。 33.企业筹建期间发生的各种费用是否计入开办费,分期摊销。 34.企业发生外币调剂业务,按调剂价折合的记帐本位币金额与帐面金额的差额,是否计入当期所得或在当期所得扣除。 35.企业的外币现金、外币存款及外币帐户余额(不包括按调剂价单独记帐的外币项目),按照月末国家外汇牌价折合的记帐本位币金额与帐面金额的差额,是否计入当期所得或在当期所得扣除。 36.固定资产有偿转让收入、固定资产报废清理净收入与帐面净值的差额,是否转作营业外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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