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检办字[1994]118号 财政部关于财政、税收、财务大检查办公室文件关于下发增值税所得税检查提纲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4-09-19
摘要: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返回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包装费、包装物租金、优质费、运输装卸费等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是否全部入帐,作为销售额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财政部关于财政、税收、财务大检查办公室文件关于下发增值税所得税检查提纲的通知 

财检办字[1994]118号          1994-09-1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

  现将我办和有关省、市大检查办公室研究制定的《增值税检查提纲》、《所得税检查提纲》发给你们,供各地区、各部门在大检查工作中参考。
  
  附件一:

增值税检查提纲

  税率方面:

  1、增值税税率运用是否正确,是否扩大低税率的适用范围。

  2、增值税税率变动过的货物,是否按税率变动的规定执行日期正确计算纳税。

  3、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是否从高适用税率。

  销项税额方面:

  4、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返回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包装费、包装物租金、优质费、运输装卸费等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是否全部入帐,作为销售额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5、等级品、副次品、废品、废料销售,是否漏交增值税。

  6、企业以物易物或销售给自办“三产”企业、联营企业、其他关联企业或个人的货物及应税劳务,是否以明显偏低的价格结算,换取其他经济利润,少交增值税。

  7、委托他人代销货物,实行统一核算单位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不同县(市)的其他机构销售时,是否按规定及时缴纳增值税。

  8、以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包括新建、改建、修缮、装饰建筑物),是否按规定在货物移送的当天,计算缴纳增值税。

  9、以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集体福利、个人消费、赠送他人,是否作为视同销售行为,计算缴纳增值税。

  10、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指缴纳营业税的项目)是否作为视同销售行为,计算缴纳增值税。

  11、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是否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或市场价格,计算缴纳增值税。

  12、采取“还本销售”方式销售货物,是否擅自减除还本支出后计算缴纳增值税。

  13、外商企业、工业企业无偿提供商品批发、零售企业的货物样品,销售时是否漏交增值税。

  14、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营者出售使用过物品(固定资产除外)是否缴纳增值税。

  15、基本建设单位和从事建筑安装业务的企业附设工厂、车间生产的水泥预制构件、其他构件或建筑材料(不包括在建筑现场制造的预制构件)用于本单位或本建筑工程的,是否在移送时缴纳增值税。

  16、对未予退还的包装物押金,是否及时转作销售,按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

  17、属应当征收增值税的混合销售行为,如销售货物同时送货上门,收取的运输费,未按税法规定一并缴纳增值税,擅自将运费部分按交通运输业缴3%营业税。

  18、从事货物生产、销售为主的工商企业,兼营应征营业税的项目,不能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这部分营业额,未按规定一并缴纳增值税。

  19、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非应税劳务(不包括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按规定享受免税或缴纳营业税的销售额,其相关的进项税额是否按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20、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科研单位、学校、医院、报社附设的工厂、商店从事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及进口货物,是否按税法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有无擅自少缴、不缴增值税。

  21、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民政福利企业、校办企业,骗取合法身份,进行偷税;或挂名民政福利企业、校办企业,暗中承包给他人经营,骗取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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