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华北电管局所属北网电力企业增值税预征的定额税率和征收率的通知 国税函发[1994]658号 1994-12-01 北京、天津市国家税务局,河北、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产品征收增值税的具体规定》(国税发[1994]64号),结合电力产品征收增值税的实际执行情况。现就调整华北电管局所属北网电力企业增值税预征的定额税率和征收率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华北电管局所属北网电力企业发电环节增值税定额税率由规定的4元/千千瓦时调至6元/千千瓦时。 二、对华北电管局所属北网电力企业供电环节增值税征收率的由规定的3%调至5%。 三、其他事项均按我局(国税发[1994]64号)文执行。 本通知自1994年1月1日起执行。但考虑到目前电力征税入库的实际情况,在此通知执行中遇到有关税收款征退问题,可由你们协商解决。 国家税务总局 1994年12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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