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地税发[2006]153号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地税系统税收征管资料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6-11-21
摘要: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地税系统税收征管资料的管理,逐步实现征管资料的信息化、电子化,充分发挥征管资料在征收管理中的作用,省局在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各地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本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地税系统税收征管资料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赣地税发[2006]153号      2006-11-21

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地税系统税收征管资料的管理,逐步实现征管资料的信息化、电子化,充分发挥征管资料在征收管理中的作用,省局在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各地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本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二00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江西省地税系统税收征管资料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地税系统税收征管资料的管理,保证征管资料的完整和安全,更加充分有效地利用征管信息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税收征管资料,是指在征管过程中形成的以文字、图表、声像、电子数据等形式存在的凭证、报表、账册、文书、文件、证明等不同形式或载体的记录。包括纸质资料和电子资料。

  第三条 税收征管资料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范、安全集中、系统完整、简便实用、真实准确的原则,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进行管理,实现信息资源共享,提高利用效能。

  第四条 各级地税机关要结合税收信息化建设的发展要求及城、乡征管的不同特点,完善征管资料管理模式。

  第二章 征管资料的分类

  第五条 税收征管资料,按形成载体分为纸质和电子信息资料;按来源渠道分为内部信息资料和外部信息资料;按业务流程分为管理服务类、申报征收类、税收法制类、税务稽查类;按税收管理需要分为综合资料和分户资料。

  第六条 纸制资料包括纳税人向地税机关报送的纸制资料、地税机关向纳税人发出的有关纸制文书等;电子信息资料包括纳税人向地税机关报送的电子资料、地税机关向纳税人发送的电子资料和征管业务系统内自动生成的征管资料及省局统一推广的纸制资料电子拷贝管理系统生成的征管资料。

  内部信息资料指地税机关生成的相关资料;外部信息资料指纳税人及其他单位或部门向地税机关报送的有关资料。

  综合资料包括各类台账及清册、税源管理相关资料,各类零散集贸税收台账,发票分户明细账,纳税评估档案,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分级纳税人档案,欠缴税金统计表,征管质量考核资料等。分户资料指以单个纳税人为单位形成的有关征管资料。

  第三章 征管资料的归集和审核

  第七条 税收征管资料的收集由各级地税机关根据管理职责分工负责。

  第八条 税收征管资料收集的内容包括:

  征收部门负责收集受理纳税人提交的税务登记、纳税申报、资格认定、行政许可、涉税审批、报送备案、其他等类别申请、申报、证明、说明等纸质资料和电子资料。

  税源管理部门根据税收管理的需要,通过调查、检查等形式,收集纳税人户籍管理、企业生产经营和财务核算动态监控、发票使用情况、申报征收监控、税收减免、审批审核、日常检查、纳税评估、税款核定以及其他管理等类别的纸质资料和电子资料;

  税务稽查工作中形成的《税务稽查结论书》、《税务处罚决定书》、《税务处理决定书》等资料,应及时传递给税源管理部门,并录入征管信息系统,实现信息共享;

  其他部门根据工作职责负责收集与之相关的信息资料。

  第九条 各部门收集的税收征管资料,应按规定对征管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规范性和有效性进行认真的审核和整理。

  第十条 征管资料的审核按工作程序分为在录入前对纸质资料的审核和接受传输后对电子资料的审核,以及下一工作环节对上一工作环节的资料审核。

  对同一征管资料既有纸质资料又有电子资料的,应认真审核比对,保证两者之间的完整一致。

  第十一条 各级地税机关应采取定期审核、交互审核等方式,做好征管资料与录入征管业务软件的数据比对工作,定期清理垃圾数据。对录入和传输的数据应严格监控,确保征管数据的准确、完整和一致性。

  第四章 征管资料的传递

  第十二条 各级办税服务厅、属地分局(所)、稽查局及其他相关单位为征管资料的传递人和被传递人,负责发起、接收和反馈征管资料。

  各级办税服务厅、属地分局(所)、稽查局及其他单位应指定专职或兼职传递员,负责收集、整理本单位应递出、反馈的纸质征管资料和接收、分发其它单位传递的纸质征管资料。

  第十三条 各级办税服务厅、属地分局(所)、稽查局及其他单位间的纸质资料传递应确定传递、接收地点和时间;各单位内部也应规定自身征管资料的传递地点和传递时间。

  第十四条 受理人、接收人、制作人和传递员为纸质资料传递的直接责任人,负责纸质资料的审核整理和及时传递。

  第十五条 纳税人向地税机关报送的纳税申报、涉税申请类的纸质资料,凡是能够通过征管信息系统转化为电子文档的,由受理岗将纸质资料相关内容录入征管信息系统后,用电子文档向下一环节传递,各环节对电子文档进行审核、审批。纸质资料由受理单位整理,并按规定定期归集到指定单位保存。

  第十六条 纳税人向地税机关报送的纳税申报、涉税申请类的纸质资料,不能转化为电子文档的,由受理岗将纸质资料相关内容录入征管信息系统后,按业务流程向下一环节传递,后续环节分别在纸质资料和电子文档上进行审核、审批。

  需要审批的纸质资料由最终审批部门整理、保存。其他审核、审批环节根据实际需要,可留存副本或复印件。

  第十七条 地税机关内部制作的或可由征管信息系统生成,且在地税系统内部流转、使用的文书,凡属下一环节不需要对纸质资料进行审核、审查的,均用电子文档进行传递、保存,不再打印成纸质资料保存。

  第十八条 纸质资料的传递必须在《税务传递单》上登记征管资料的种类、份数、传递单位和接收单位等内容,传递时交接双方相互清点核对、签章、注明传递、接收时间。

  第十九条 接收的纸质资料,视具体情况进行处理:不需在本单位内部再行传递的,交付本单位资料管理人员进行归档;需要进一步传递的,按相应程序处理。

  第五章 征管资料的归档要求

  第二十条 各级地税机关必须按规定建立征管资料库,当年纸制资料统一由属地分局进行集中保存、管理;需审批的纸制资料由最终审批部门整理、保存;并按规定做好电子文档的备份、保存工作。

  第二十一条 归档资料必须是征管业务流程各环节和征管业务软件岗办理完毕后的正式资料。资料应文字清楚、内容完整、手续齐全。

  第二十二条 征管资料原则上实行“一户一档(简称一户式)”管理。由省地税局统一搭建纳税人资料“一户式”的电子档案管理平台。纸质资料可以采取“一户式”管理与分类管理相结合的模式。

  对企业及其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扣缴义务人、委托代征的单位和个人的纸质资料应按规定实行“一户式”管理;

  个体工商户征管资料除按“一户式”管理外,也可以按征管资料类别归档或按地段、行业等标准进行归档,并按税务登记、定税、申报、征收、停复业等项目顺序归档。

  第二十三条 行政单位、非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征管资料除按“一户式”管理外,也可以按涉税事项分类归档。

  第二十四条 分户档案归集的资料应包括以下资料:

  (一)税务登记类资料;

  (二)纳税项目登记资料;

  (三)纳税申报、涉税申请类资料;

  (四)日常税务检查资料;

  (五)《税务稽查结论》、《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处罚决定书》等稽查资料;

  (六)财务报表;

  (七)税款核定资料;

  (八)其它资料。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发生违反《税收征管法》行为的,资料中还需《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缴纳通知书》、《送达回证》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书。

  第二十五条 征管资料归档时,应按税收征管环节、时间顺序依次排列。同类资料应排放在一起,以便查阅和调用。

  第二十六条 归档资料应按件进行装订。申请类资料在前,审批类资料在后;结论性资料在前,证据性资料在后;批复、批示在前,请示、报告在后。

  第二十七条 永久、长期保管的资料档案必须去掉金属物,短期保管的资料档案可保持原装订方式。

  第二十八条 归档资料应按资料编号编制资料目录。目录的标题应按所归档的征管资料的分类填写,并按资料的排列顺序编写页码。

  归档资料目录应装订成册,一般一年一本。目录应置于归档资料之首。

  资料装盒时,必须将写有盒内资料情况说明、整理人、保管人、日期等项目的备考表置于每个档案盒内资料末尾。

  第六章 征管资料的保管、使用与销毁

  第二十九条 各级地税机关必须建立健全征管资料的传递、登记、保管、借阅、销毁等管理制度,并对征管资料的归集、保管、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各级地税机关应当在每年的五月底之前,将上年度的征管资料进行整理装订后,并移送本级局档案室保存。

  第三十一条 征管资料可按纳税人的经济类型、征收方式、行政区域或行业等标准进行分类排列放置,并科学地编写档案号。

  第三十二条 征管资料档案的保管必须做到“三专”、“六防”,即:专人、专柜、专库(室),并有防火、防盗、防虫、防潮、防尘、防高温等项防护措施。

  第三十三条 征管资料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性和一般性两类。

  永久性保存资料是指定性为偷税、逃税、抗税、伪造倒卖发票、伪造发票监制章和防伪专用品等,并进行了行政处罚的案件资料。

  一般性保存资料指上款规定以外在税收征管中形成的帐簿、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保管期为十五年以内;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应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 征管资料借(调)阅、复制、移送应严格遵守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履行必要的手续,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

  第三十五条 经鉴定,需要销毁的档案,由档案室编造清册,报分管局领导审批,方可销毁。未经鉴定和批准,不得销毁任何档案。

  第三十六条 征管资料档案保存期满后,应严格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编制销毁档案清册、实行监销制,予以销毁。销毁时必须由分管局领导、经办人员及监察室的同志监销,并在销毁清册上签字。

  第七章 检查及责任

  第三十七条 税收征管资料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制。各级地税机关的征管部门负责征管资料工作的检查、监督、指导和培训;直接从事征收、管理、稽查等单位负责征管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等工作,并接受上级地税机关和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监督与指导。

  第三十八条 资料检查的主要内容及标准为:资料收集是否齐全、完整;整理、装订是否统一、规范;归档、使用是否符合规定;保管是否实行“三专”、“六防”。调阅、销毁是否履行了必要手续。

  第三十九条 地税机关和地税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级地税机关可根据问题性质、过错大小、情节轻重等,追究相应责任。

  (一)收集录入税收征管资料不及时的;

  (二)录入税收征管资料不规范、数据差错率高的;

  (三)隐匿税收征管资料、不完整移送的;

  (四)不认真审核把关造成数据严重失真的;

  (五)因过失造成征管资料信息系统运行障碍或数据丢失的;

  (六)保管不善,造成税收征管资料档案毁坏、遗失的;

  (七)擅自销毁税收征管资料档案的;

  (八)未按规定保密的;

  (九)利用税收征管资料和数据谋求私利的;

  (十)其他过错行为。

  对有意破坏、恶意攻击征管资料信息系统,造成较大损失涉嫌犯罪的,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 各级地税机关委托代征、代扣代缴和其它地方规费代收代缴的资料管理适用本办法。

  各级稽查局案卷资料的管理按照税务稽查案卷管理的要求办理。

  第四十一条 各设区市地税局可根据本办法之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省地税局备案。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江西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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