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政[2016]5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6-01-26
摘要:进一步完善科技服务业市场法规和监管体制,有序放开科技服务市场准入,规范市场秩序,加强科技服务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国有科技服务企业改制,促进股权多元化改造。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豫政[2016]5号           2016-1-26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科技服务业是现代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人才智力密集、科技含量高、产业附加值大、辐射带动作用强等特点。加快科技服务业发展是推动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促进科技经济深度融合的客观要求,是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培育新经济增长点的重要举措,是实现科技创新引领产业升级、推动经济向中高端水平迈进的关键一环,对我省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建设高成长服务业大省、推动经济提质增效升级具有重要意义。为加快推动我省科技服务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科技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49号)精神,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围绕产业集群完善科技服务产业链条

  依托各类创新型产业集群,围绕技术创新链条各个环节引进和培育服务机构,形成科技服务协作网络,完善科技服务产业生态链条,实现创新型产业集群与科技服务业产业集群相互促进、共同发展。

  大力推进科技服务业集聚区建设。开展科技服务业区域和行业试点示范,重点打造一批科技要素相对集聚、功能设置相对合理、产业定位相对清晰,集科技创新、成果转化、技术服务于一体的科技服务业集聚区,形成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科技服务业集群。

  郑州、洛阳及其他有条件的省辖市要通过规划布局、政策引导和必要的财政支持等形式,积极发展科技服务业集聚区。

  二、大力培育研发设计服务新业态

  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共建投资主体多元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管理制度现代化,创新创业与孵化育成相结合、产学研相结合,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新型研发机构。

  新型研发机构在政府项目承担、职称评审、人才引进、建设用地、投融资等方面可享受国有科研机构待遇。对于创办不超过5年(以注册时间为准)的省级新型研发机构,择优给予一次性经费支持。

  对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按国家规定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8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83号)及其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属于省政府重点扶持且纳税确有困难的新型研发机构,可向税务机关申请,经批准可酌情减税或免税。省政府重点扶持的新型研发机构名单由省科技厅报省政府审定后,提供给省地税局按照规定办理。对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新型研发机构进口科研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推动企业所属研发机构法人化、市场化运作。制定省级企业研发机构认定和绩效考核办法。对达到条件的企业研发机构直接认定为省级企业研发机构,享受同级国有研发机构的相关优惠政策。

  三、努力提升技术转移服务水平

  以国家技术转移郑州中心为载体,加快国家技术转移集聚区建设,打造辐射全国、链接全球的技术转移枢纽。引进境内外高水平科研机构、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及科技成果,承接国内外科技成果在我省落地转化和熟化。

  引导新建一批技术转移服务机构,提高技术转移和成果对接水平和成效。对经技术转移服务机构促成在我省转化的项目,省辖市、县(市、区)财政科技资金可根据技术交易额度给予技术转移服务机构一定奖补。对营改增试点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对入驻国家技术转移郑州中心的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给予一定运行经费补助,并在办公用房和租金上予以优惠。

  各省辖市特别是郑州、洛阳等经济基础较好的市,要在经费资助、土地使用、人才引进等方面制定专项优惠政策,支持国内外一流大学、科研院所和世界500强研发中心在豫设立分支机构和科技成果转化基地,所在省辖市、县(市、区)政府可根据其平台发挥效用及科研设备投入等情况给予一定补助。对在创新创业中做出突出成绩的,经省政府同意后省财政可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给予奖励。

  四、支持创新创业孵化服务向多元化发展

  加快众创空间等新型孵化器建设。依托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产业集聚区、高等院校、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服务外包示范园区、小企业创业基地等各类创新创业载体,加快建设市场化、专业化、集成化、网络化的众创空间,为小微企业成长和个人创业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的开放式综合服务平台。

  设立众创空间发展专项资金。对各类投资主体利用闲置楼宇和厂房构建众创空间的,按其改造费用50%比例(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给予补贴。采用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对众创空间提供的宽带网络、公共软件服务、公共技术平台购置费用,按照50%比例给予补贴。符合条件的众创空间等新型孵化机构适用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优惠政策。

  优化创新创业孵化服务环境。落实国家大学科技园、科技企业孵化器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对其自用以及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孵化器、省级及以上大学科技园,省财政给予一次性300万元奖补;对新认定的省级孵化器,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补。对已认定的省级及以上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经年度考核合格,按照其上年度服务数量、效果等量化考核结果,每年给予一定的运行成本补贴。对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投入的孵化资金按不高于20%给予配套支持。

本文章更多内容:1-2-下一页>>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