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扣除费用后取得凭证,房企所得税追溯扣除应分情况处理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邹胜 张雷 人气: 时间:2022-09-13
摘要:实务中,一些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完工年度计提了预提费用,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后续年度又取得了相关扣除凭证。这种情况下,应结合具体情况,进行相应的税务处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完工年度,普遍会出现因未办理结算等原因,无法取得相关扣除凭证的情况。实务中,一些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完工年度计提了预提费用,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后续年度又取得了相关扣除凭证。这种情况下,应结合具体情况,进行相应的税务处理。

  案例

  房地产开发企业A公司开发的甲项目,于2020年达到完工条件并全额完成销售,应确认实际毛利。截至计税成本核算终止日,A公司与承包方B公司签署了总价为10亿元的出包工程合同。按照合同约定,A公司已于2020年之前和2020年,向B公司支付价款合计7亿元,其中1亿元为2020年支付。A公司共取得B公司开具的相关发票6亿元,2020年支付的1亿元,尚未取得发票。A公司尚未建造公共配套设施的预算造价3000万元;应向政府上交但尚未上交的报批报建费用200万元。在进行2020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A公司按照相关规定,预提了相应费用10×10%+0.3+0.02=1.32(亿元),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022年,A公司取得B公司开具的该出包工程发票2亿元(其中1亿元为2020年支付部分发票),公共配套设施建设发票4000万元。同年,向政府上交报批报建费用200万元并取得相应的票据。税务处理时,A公司确认当年成本费用2+0.4+0.02=2.42(亿元)。

  A公司认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的规定,出包工程未最终办理结算而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在证明资料充分的前提下,其发票不足金额可以预提,但最高不得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公共配套设施尚未建造或尚未完工的,可按预算造价合理预提建造费用;应向政府上交但尚未上交的报批报建费用、物业完善费用,可以按规定预提。

  分析

  对于A公司的成本费用,应分情况具体分析。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发布,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规定,税前扣除凭证在管理中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相应的经济业务应真实,且支出已经实际发生。税前扣除凭证的形式、来源,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并与其反映的支出相关联且有证明力。企业以前年度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且相应支出在该年度没有税前扣除的,在以后年度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按照相关规定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的,相应支出应可以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税前扣除,但追补年限不得超过5年。

  换句话说,准予追溯扣除的支出,应为企业当年实际发生,但未取得合规票据的支出。本案例中,A公司在2020年尚未建造公共配套设施,报建费用应向政府上交但尚未上交,均不满足“当年实际支出”条件。因此,企业在2022年取得发票的4200万元支出,不得追溯至2020年扣除。

  对于A公司在2022年取得发票的2亿元,也要细分情况进行处理。其中,2020年已经支付但未取得发票的1亿元,满足《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可追溯至2020年税前扣除,剩余1亿元则不进行追溯调整。在追溯扣除1亿元后,该合同在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可扣除成本费用7亿元。尚未支付也未取得发票的3亿元,仍然可以预提费用10×10%=1(亿元),企业无须针对预提费用进行调整。

  针对A公司2022年取得合规票据的2.42亿元,应追溯至2020年度税前扣除1亿元,2022年度税前扣除1.42亿元。此外,需对2020年已预提扣除金额1.32亿元在2022年汇算清缴时进行纳税调增,避免重复扣除。

  假设其他条件不变,截至2020年底,A公司已按照合同约定向承包方B支付10亿元,取得相关发票9亿元。在进行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A公司按照国税发〔2009〕31号文件的规定,预提了1.32亿元费用,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2022年,A公司取得B公司开具的该出包工程发票0.5亿元。

  在这种情况下,A公司2020年支付,但在2022年才取得发票的这0.5亿元,满足《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可追溯至2020年度税前扣除。在追溯扣除后,该合同在2020年度税前扣除的部分为9.5亿元。而对于截至目前仍未取得发票的0.5亿元,A公司仍然可以计提预提费用0.5亿元(10亿元-9.5亿元)。也就是说,企业应追溯扣除0.5亿元,减少预提费用0.5亿元(1亿元-0.5亿元),调整后,A公司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果无变化。

  结论

  笔者认为,针对房地产企业,如其扣除的成本费用在当年未实际支付,则其不适用于《管理办法》进行追溯扣除;如当年已支付但未取得合规扣除凭证,后续取得可依照《管理办法》规定进行追溯扣除,追溯扣除金额以当年已支付金额为限。在发生当年未取得合规凭证金额小于已预提金额时,基于预提费用政策效应,是否追溯扣除均不影响当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果;在发生当年未取得合规凭证金额大于已预提金额时,追溯扣除将减少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

  由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涉及预提费用、应扣未扣追溯扣除双重政策,需要将业务发生、款项支付作为判断标准。基于此,建议相关企业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对相关成本费用进行专项登记,以备核查。在具体税务处理时,建议与主管税务机关及时沟通,及时规避相关涉税风险。


  来源:中国税务报,时间:2022年09月13日,版次:07,作者:邹胜 张雷,作者单位:吉林财经大学中国大企业税收研究所,华润置地(成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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