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如果您2016年度取得的个人所得达到或超过12万元,不论是否已足额缴纳税款,均应于2017年1月1日至3月31日,到主管地方税务局办理年度自行申报。
“年所得12万元”是指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以下11项所得合计达到或超过12万元: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及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四)劳务报酬所得;
(五)稿酬所得;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八)财产租赁所得;
(九)财产转让所得(包括股票转让所得);
(十)偶然所得;
(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温馨提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如果您2016年度取得的个人所得达到或超过12万元,不论是否已足额缴纳税款,均应于2017年1月1日至3月31日,到主管地方税务局办理年度自行申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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