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厅发[2018]32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规范职业年金基金管理运营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8-04-03
摘要:各地应严格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年金基金归集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厅发[2017]110号)要求开立本级职业年金基金归集账户,职业年金基金归集必须实行全程托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规范职业年金基金管理运营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社厅发[2018]32号      2018-4-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财务)厅(局),中央国家机关养老保险管理中心: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92号)及相关配套政策下发后,各地稳妥推进,职业年金基金市场化管理运营工作取得积极进展。但有的地方制定颁布的相关办法存在不符合国家政策规定、业务流程不够规范等问题,给职业年金基金安全带来一定风险。为确保职业年金基金安全和市场化管理运营起步规范,实现有序竞争,提高职业年金计划管理效率,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中央及地方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按照国家相关政策规定,组织开展好职业年金基金市场化管理运营工作。要严格贯彻落实人社部发[2016]92号文件及相关配套政策,按照职业年金基金特点和市场化运营要求,合理构建职业年金基金市场管理运营体制。

  二、各地应严格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年金基金归集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厅发[2017]110号)要求开立本级职业年金基金归集账户,职业年金基金归集必须实行全程托管。

  人社厅发[2017]110号文件下发前已开立职业年金基金收入户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规范,并将已归集的职业年金基金财产转入符合规定要求的归集账户。对于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职业年金基金归集账户,或基金未实行全程托管的问题,将予以严肃查处。

  三、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得开立职业年金基金支出户。本通知下发前已开立职业年金基金支出户的,须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同时抄报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在建立职业年金计划并正式投资运营职业年金基金后,应立即撤销原已开立的职业年金基金支出户,并履行相关销户备案程序。同时,应严格由职业年金计划托管人根据受托人指令,向受益人指定的收款账户直接发放职业年金待遇,不得再通过原来由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开立的职业年金基金支出户发放职业年金待遇。

  四、应抓紧组建中央及省级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评选委员会,并尽快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备案。评选委员会应建立健全评选标准及规则,按照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开展评选工作。

  选择职业年金计划管理人时,需要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咨询服务的,双方必须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委托内容、双方权利与义务、付费方式及经费来源等,相关费用不得以任何形式在职业年金基金财产中列支。提供咨询服务的第三方机构应保持中立,与代理人和参加评选的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无关联关系,严禁和参加评选的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发生任何形式的关联交易或利益输送,也不得直接参与评选或影响评选结果。

  五、代理人应综合考虑职业年金基金初期规模、缴费增量、计划及组合规模、运营效率及有效竞争等因素,合理确定职业年金计划及组合数量。对职业年金计划及组合资金分配,应科学合理体现对职业年金计划管理人的激励作用。

  六、职业年金基金属于长期资产,代理人在计划建立、组合安排、管理人选择和更换等方面,应建立长期稳健投资理念和业绩考核机制,避免短期投资导向。可采用浮动投资管理费的方法,激励职业年金计划投资管理人有益竞争。

  在推进职业年金基金市场化管理运营过程中,各地要严格贯彻执行职业年金基金政策法规,维护基金安全,提高管理效率,促进年金市场健康发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基金监管部门要切实履职,积极开展职业年金基金监管工作,对违规问题要予以严肃查处和纠正。工作中遇有新情况、新问题,应及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局反映。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2018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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