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简化个体工商户核定征收管理有关事宜的公告[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8-02-22
摘要:为贯彻国家税务总局“放管服”改革工作要求,便利个体工商户纳税人办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16号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3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现对简化个体工商户核定征收管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简化个体工商户核定征收管理有关事宜的公告[全文废止]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2018-02-22


  为贯彻国家税务总局“放管服”改革工作要求,便利个体工商户纳税人办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16号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3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现对简化个体工商户核定征收管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对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

  1.对个体工商户核定个人所得税方式,由核定附征率调整为核定应税所得率。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核定标准如下:

  2.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采取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能准确核算收入总额的),或者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能准确核算成本费用的)。

  3.个体工商户经营多业的,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均应根据其主营项目行业确定其适用的应税所得率。

  二、本公告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止。《关于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2018年2月22日

 附件: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_政策解读

《关于简化个体工商户核定征收管理有关事宜的公告》的解读

  一、制定《公告》的背景

  为进一步简化个体工商户税收核定征收管理,贯彻国家税务总局“放管服”改革及优化税收环境工作要求,落实好市政府助推新旧动能转换进一步鼓励就业创业实施意见,便利个体纳税人办税,减轻纳税人到大厅申报办税负担,拟定了《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简化个体工商户核定征收管理有关事宜的公告》。

  原《关于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2011第6号)对个体户个人所得税实行附征率征收,行业划分较多,附征率标准划分过细,共设置了7大类行业49个经营项目,大多数经营项目按照年营业额对应5个附征率,合计241档附征率,纳税人申报较为繁琐,且对收入过高的,税收调节作用不显著,有必要进行修订。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1.对个体工商户核定个人所得税方式,由核定附征率调整为核定应税所得率。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核定标准如下:

行    业 应税所得率
工业、交通运输业、商业 5%-10%
建筑业 7%-10%
饮食服务业 7%-15%
娱乐业 20%-30%
其他行业 10%-20%

  2.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采取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能准确核算收入总额的),或者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能准确核算成本费用的)。

  3.个体工商户经营多业的,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均应根据其主营项目行业确定其适用的应税所得率。

  三、《公告》的执行日期

  本公告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止。《关于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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