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通告2019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第六批全国税务领军人才学员选拔面试的通告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19-05-14
摘要:第六批全国税务领军人才学员选拔笔试及素质和业绩评价工作已经结束。根据笔试成绩、素质和业绩评价成绩、推荐成绩,经全国税务领军人才培养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共有306名考生(具体名单见附件1)进入面试环节。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第六批全国税务领军人才学员选拔面试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通告2019年第3号        2019-5-14

  第六批全国税务领军人才学员选拔笔试及素质和业绩评价工作已经结束。根据笔试成绩、素质和业绩评价成绩、推荐成绩,经全国税务领军人才培养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共有306名考生(具体名单见附件1)进入面试环节。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面试安排

  时间:2019年5月25日(周六)8:30开始。考生于面试当日7:20开始入场候考,8:00入场完毕。面试开始后仍未入场的,不得参加考试。

  地点:国家税务总局数据中心(北京市西城区枣林前街68号)。

  形式:结构化面试。

  二、有关事项与要求

  (一)2019年5月24日8:00至17:00为考生报到注册时间。税务系统内考生由税务总局机关各司局(含税务总局干部学院、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下同)或各省税务局统一电话注册,税务系统外考生由考生本人电话注册。系统内京外各单位考生到京后由带队人员统一进行电话确认。

  (二)税务系统内同一单位有3名以上考生参加面试的,应确定人员带队。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面试的,税务系统内考生由税务总局机关各司局或各省税务局、税务系统外考生由所在单位,于5月19日16:00前向全国税务领军人才培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作出书面说明。无故不参加面试的,将对其所在单位予以通报。

  (三)考生须持本人身份证和准考证入场候考。

  (四)考生在候考及面试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全国税务领军人才学员选拔面试管理有关规定》(附件2)。对有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工作人员管理等违规行为的,将严肃处理。

  (五)本次面试不统一安排接送和食宿。面试当天考生的午餐将由组织方统一安排。

  三、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考务联系人:税务总局教育中心考试评估处王秀珍、樊建军,电话:010-61986660、61989660。

  注册联系人:税务总局教育中心领军人才培养处陈琛、都源,电话:010-61986695、61986666。

  特此通告。

  税 屋附件:

  1.第六批全国税务领军人才学员选拔面试人员名单

  2.全国税务领军人才学员选拔面试管理有关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

2019年5月14日

  税 屋附件2

全国税务领军人才学员选拔面试管理有关规定

  一、面试候考室管理规定

  (一)面试候考室实行封闭式管理。除巡考、主考、副主考、候考室管理人员、候考室引导人员、监督人员和面试考生外,其他任何人员不得进入。

  (二)对候考室管理人员和考生的通讯工具等物品实行统一集中保管。

  (三)考生候考期间须自觉听从指挥,不得擅自离开候考室,不得在候考室吵闹喧哗。

  (四)考生通过抽签确定的面试序号单由引导人员统一管理,面试时由引导人员带入候考室和考场。

  (五)对违反以上规定的人员,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二、面试考生守则

  (一)考生须携带身份证、准考证准时参加考试。

  (二)面试顺序通过抽签确定。抽签于面试当天在候考室进行。

  (三)在候考过程中不得使用任何通讯工具,不得与候考室外人员联系,不得随意出入候考室。如有特殊情况,报告候考室管理人员处理。

  (四)考生面试完毕离场时不得带走面试题本和草稿纸。

  (五)考生不得以任何方式向考官透露本人姓名、工作单位等信息。违者面试成绩按零分处理。

  (六)面试结束后,考生须按考场引导员指引迅速离开考场,不得返回候考室,不得在候考室附近和数据中心停留议论或大声喧哗,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其他应试者透露试题。

  (七)服从工作人员安排。对无理取闹、作弊或违反面试规定者,按有关纪律和规定严肃处理。

  三、面试考生违纪处理办法

  (一)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面试成绩按零分处理:

  1.请他人代为面试;

  2.在候考、面试期间用通讯工具与外界联络;

  3.在候考、面试期间擅自离场;

  4.在面试考场向考官通报个人姓名、工作单位及背景资料等信息;

  5.面试期间擅自会见面试考官及相关工作人员;

  6.面试结束后不按规定路线离开面试考场和税务总局数据中心,与工作人员及其他未面试考生交谈、透漏试题内容。

  (二)无理取闹、扰乱考场秩序、辱骂或威胁他人的,除取消面试资格、面试成绩外,通知其所在单位处理;情节严重、构成安全隐患的,交由公安机关处理。

  (三)对违反保密规定及其他影响面试工作公正性或面试正常开展的违纪行为,参照以上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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