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对原产于英国、美国、荷兰、德国和韩国的进口二氯甲烷征收反倾销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署税发[2002]169号 2002-07-01 税屋提示——依据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76号 海关总署关于决定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自2010年12月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原产于英国、美国、荷兰、德国和韩国的进口二氯甲烷(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税则》税号29031200,纯度≥99%,下同)征收反倾销税,征税时间从初裁时间2001年8月16日开始,征税期限为5年。现将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2002年第20号公告(详见附件1)印发你关,并就执行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1年8月16日起,对原产于英国、美国、荷兰、德国和韩国的进口二氯甲烷除按现行规定征收法定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外,还应区别不同的供货厂商按照本通知附件2所列的反倾销税税率征收反倾销税。 对于进口原产于美国VULCAN物资公司(Vulcan Materials Company)的二氯甲烷,如果进口经营单位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据是经由英国化工贸易有限公司(BP Chemical Trading Company)销售的,海关应按附件2所列的49%的税率征收反倾销税。 二、凡进口经营单位申报进口二氯甲烷必须向海关提交原产地证明,如果原产地为英国、美国、荷兰、德国和韩国,还需提供原厂商发票。各关应加强对原产地证明和原厂商发票及其他商业单证的审核,以确定是否真实、有效,并加强对货物的查验,必要时可进行化验。 三、对于进口经营单位申报进口二氯甲烷时不能提供原产地证明,且经查验也无法确定货物的原产地不是英国、美国、荷兰、德国和韩国的,海关应按66%税率,即附件2所列的“德国公司”的税率征收反倾销税;对于能够确定货物的原产地是以上国家之一,但进口经营单位不能提供原厂商发票的,且通过其他合法、有效的单证、证据也无法确定生产厂商的,海关应按附件2所列有关国家最高的反倾销税税率,即“其他公司”适用的税率征收反倾销税。 四、反倾销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的计算公式为: 反倾销税税额=海关完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 进口环节增值税税额=(海关完税价格+关税税额+反倾销税税额)×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 五、各关根据《海关总署关于对原产于英国、美国、荷兰、法国、德国和韩国的进口二氯甲烷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的通知》(署税传[2001]48号传真电报)征收的现金保证金,应按本通知所明确的征收反倾销税的商品范围和附件2所列的反倾销税税率转为反倾销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对于已征收的原产于法国的二氯甲烷的现金保证金及原产于英国、美国、荷兰、德国和韩国的超出附件2所列税率的多征部分,海关予以退还,有关单位一般应在公告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向征收地海关申请退还,对于低于附件2所列税率的少征部分不再补征。 六、对于伪报原产国或伪造进口原产地证明或原厂商发票的行为,海关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七、有关海关业务系统参数库的调整请注意查收总署政法司下发的参数库维护传真。 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与总署关税征管司联系。 海关总署 2002年7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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