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达2000年度反避税工作考核目标的通知 国税函[2000]392号 2000-05-2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全面推进反避税工作,强化对跨国纳税人,特别是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税收监管,现将2000年度反避税工作目标考核内容及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地必须在坚持依法治税的前提下,切实贯彻执行“积极稳妥、扎实有效”的反避税工作方针。认真总结1997年至1999年三年来反避税工作的经验和教训,从抓基础入手,强化对税源的监控和分析,提高反避税工作的质量和效益,努力完成今年反避税工作考核目标。 二、今年下达的反避税工作考核目标,是在全面分析1999年度反避税工作考核目标完成情况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各地反避税工作基础的差异而分为三类:一类是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多、且开展反避税工作有一定基础的地区,如北京、上海、天津、河北、山东、福建、江苏、湖北、广东、青岛、大连、厦门、深圳等省、市,采取户、额结合的办法下达考核目标;二类是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较多、但开展反避税工作基础较薄弱的地区,如重庆、内蒙古、山西、江西、安徽、浙江、辽宁、吉林、黑龙江、陕西、河南、湖南、广西、海南、云南、贵州、四川、宁波等省、市、区,仍采取年度应完成审计户、结案户的办法下达考核目标;三类是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较少,而且开展反避税工作基础十分薄弱的地区,如新疆、青海、甘肃、宁夏、西藏等省、区,不再下达考核目标。但要求这些省、区必须完成所辖区内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税源状况的调查,包括生产经营状况和亏损原因的调查和分析,调查和分析户数不少于所管户数的30%。 三、对各地地税局(深圳市地税局除外),暂不下达年度反避税工作考核指标,但各局须结合涉外税收管理现状和所管税种,对避税问题进行认真的调查、分析和研究。当前应抓住外籍个人所得税和外国企业税收中存在的避税问题,有重点地、有针对性地进行税源的全面调查,以点带面,力求有所突破。 四、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9年度筛选避税嫌疑大户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9]18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9年度避税嫌疑大户联查协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9]557号)的规定和要求,涉及1999年度避税嫌疑大户联查协查的有关省、市、区,必须采取有力措施和方法,加大审计、调查力度,确保2000年6月底前审计结案。 五、2000年度,总局将继续部署避税嫌疑大户的联查协查工作。为做好这项工作,经研究,决定北京、上海、天津、江苏、山东、浙江、福建、广东、河北、广西、青岛、厦门、宁波、大连(省、市、区)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进行2000年度筛选避税嫌疑大户的工作。选案要求、步骤、方法以及重点,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9]18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并于2000年8月15日前上报总局。 各地应结合本地区2000年度反避税工作的安排,认真负责地将总局下达的反避税工作考核目标和2000年度筛选避税嫌疑大户的工作落实到位,确有困难和问题的,应及时书面报告总局。 税 屋附件:2000年度反避税工作考核目标分配表(略) 国家税务总局 2000年05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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