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张家港税务局关于疫情防控期间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业务调整的提醒 2020年1月1日起,对按月实行定期定额管理的个体工商户纳税申报期限进行调整,由按月转为按季。实行月改季征收方式后,原定额(水平)暂不作调整。 疫情防控期间,对定期定额户采取根据实际生产经营情况(发票开具金额或税控收款机记录数据)的税款征收方式,对实际经营情况不达起征点、但核定的定额超过起征点的,依法不征收税款;对实际经营情况超过起征点的,依法征税。 注: 对定期定额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张家港税务局 2020年2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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