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虚报亏损如何处理的通知和企业虚报亏损补税罚款问题的批复》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国税[1996]196号 1996-12-24 税屋提示——
1.依据京国税发[2006]274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6年10月12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京国税发[2005]108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虚报亏损适用税法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虚报亏损如何处理的通知》(国税发[1996]162号)和《关于企业虚报亏损补税罚款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6]653号)转发给你们,并强调以下几点,请依照执行。 一、亏损企业要如实申报亏损额,主管国税局应在亏损企业申请弥补亏损时,按照总局国税发[1995]188号《通知》的规定,对其进行严格审核确认,并按市局京国税[1995]80号《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规定的权限办理。 二、主管国税局对亏损企业进行弥补亏损、确认或对其进行纳税稽查时,发现虚列亏损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总局国税发[1996]162号《通知》、国税函[1996]65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虚报亏损补税罚款问题的批复》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三、主管国税局税政管理部门与稽查部门应紧密配合,加强对亏损企业的弥补亏损确认和日常检查工作,从而进一步强化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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