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辽地税发[2006]3号 2005-12-15 税屋提示——
1.依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2011年1号公告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 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07月04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6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0年12月23日起,本法规全文失效。 3.依据辽地税函[2008]5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本法规第四条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0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市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学习并贯彻执行。结合新《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发布的契机,切实加强200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 二、各市应按国家税务总局提出的为纳税人提供优质服务的要求,在汇算期间通过各种形式,大力宣传企业所得税有关税收政策,尤其是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促进企业技术创新等税收优惠政策,保证税收优惠政策的充分落实。 三、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由市局统一组织安排。严格按国家税务总局及省局有关规定开展汇算清缴工作,保证汇算清缴的及时、准确、全面。 四、[条款废止]年度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后,各市局应在7月10日之前向省局报送《年度汇算清缴工作总结报告》、《年度企业所得税税源汇总表》。 五、《年度企业所得税税源汇总表》中不含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部分,应在《年度汇算清缴工作总结报告》中单独体现,内容包括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户数、征收企业所得税额等情况。 六、《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地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辽地税所[1998]391号)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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