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的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地税企[2000]115号 2000-03-10 税屋提示——
1.依据京地税法[2009]217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四批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9年08月1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京地税法[2007]433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加强对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的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审核管理办法》(国税发[1997]189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市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税前弥补亏损的适用范围 在我市范围内实行独立经济核算,并按规定向地方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会计报表和其它资料的纳税人发生的年度亏损,可以申请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纳税人在亏损年度未向税务机关按期申报的,以后年度不允许税前弥补亏损。 二、对亏损数额的审核 税法所指亏损的概念,不是企业财务报表中反映的亏损数额,而是企业财务报表中反映的亏损额经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税法规定核实调整后的金额。 对纳税人申报税前弥补亏损的数额,必须经过以下几种方式进行审核:一是通过税务部门案头稽核确定的亏损额(税前弥补亏损案头稽核工作流程市局另定);二是经税务部门以各种检查方式确认的亏损数;三是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精神,纳税人发生的年度亏损要经过地税局认定有代理资格的中介机构审核确定的亏损额。在税务部门对中介机构确认的亏损额尚未审核前,纳税人年终申报数据与中介机构审计报告结论一致的情况下,可按审核报告的亏损数额予以弥补。未经上述方式之一审核确认而企业自行申报的亏损数额,不允许税前扣除。 三、税前弥补亏损的管理 1、纳入税务部门案头稽核的亏损企业,要按税务部门案头稽核的有关规定要求提供财务、会计等相关资料。 2、纳税人在以后盈利年度要求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时,在当年度纳税申报时要同时填报《企业弥补亏损审核表》(见附件),并附送经税务部门检查的结论资料或中介机构的审核报告书和对《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相应调整项目的数据情况。 3、主管税务机关要根据纳税人报送的《企业弥补亏损审核表》等资料,经核实无误后签署意见并返给纳税人一份,作为补亏的依据。 4、主管税务机关要根据纳税人报送的《企业弥补亏损审核表》、中介机构的审核报告、税务检查资料和纳税人弥补亏损的情况等资料设置台帐并实行计算机管理。 台帐的内容包括亏损年度、亏损数额、待弥补亏损数额、中介机构审核数、税务部门检查、核实纳税人弥补亏损数等情况。 5、各区县局(分局)负责对亏损企业税前弥补亏损的审核工作。所得税科负责具体工作并在汇算清缴期内予以办理补亏手续。 年弥补亏损额在100万元以上的,需报市局审核。 6、对审核亏损企业的中介机构资格由市局进行确定。(名单另定) 四、加强对亏损企业的管理工作 为做好亏损企业税前弥补亏损的审核管理,为最终过渡到对亏损企业的全面管理做好准备工作,要求各区县局(分局)做好以下工作: 1、对亏损企业要同盈利企业一样加强征管工作。纳税人发生的年度亏损,应于年度终了后的2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申请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纳税人除按时报送上述资料外,还要报送盈利和亏损年度的财务决算报表。对经中介机构审核财务决算的企业,要报送中介机构的审核报告书。 2、对亏损企业申报后要建立有关数据的资料统计工作。各区县局(分局)要充分利用计算机大系统,在两年的时间内逐步建立起对亏损企业的管理资料数据库,同时在该资料中要根据税务等部门的检查记录内容,反馈被检查年度的亏损额,并由所得税科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务检查情况反馈单》(见附件,引自京地税检[1999]661号)进行录入管理。 3、对连续亏损两年以上或亏损额较大的企业,税务机关要做为重点进行管理,并加大检查和处罚的力度。中介机构对其审计时要对其亏损原因做出分析,并随审计报告报送税务部门。 4、对连续亏损两年以上、经检查存在问题性质较严重的集体、私营企业,税务部门依有关政策规定实行定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并按最高纯益率征收。(国有企业另定) 五、法律责任 1、税务部门对亏损企业和税前弥补亏损工作要加强审核、检查力度。每年要对申请弥补亏损企业和亏损企业的一定比例列入案头稽核等各项检查工作范围内,对查出有问题的企业要按《征管法》和市局京地税企[1996]553号、京地税企[1997]559号文件规定处理。 2、税务部门对中介机构审核的企业年度亏损情况及审核报告保留检查权。 税务机关对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或《独立审计准则》出具不实或内容虚假审计报告的,将取消事务所的亏损审核资格,并由事务所和有关责任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事务所不履行职责或超越税务审核权限,违反税法规定造成纳税人未缴或少缴税款的,除由纳税人补缴税款及滞纳金外,事务所还要依照双方的审核协议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本办法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〇年三月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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