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一服装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1995年12月,该市国税局稽查分局进驻该厂进行检查。检查人员通过逐笔核对“销售收入”、“库存商品”明细账及有关凭证,发现该企业“库存商品”的贷方发生额有四笔业务未计销售而计入“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科目,累计金额达6 106 422元。账务处理如下: 借:分期收款发出商品6 106 422 这几笔业务挂在“分期收款发出商品”账上长达8个月,而实际上企业在发出商品时所签订的销货合同上规定买方先预付货款,待到收货验货以后,再根据实际质量结算货款,多退少补。据此可以确定该企业实际采取的是预收货款结算方式,应在发出商品的当天即作销售并计算缴纳税款。该公司故意错用结算方式,推迟销售的实现,造成少缴纳增值税887 257.89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40条,该公司将发出商品长期挂账不记销售,属偷税行为,应追缴所偷税款并予以处罚。市国税局做出处理决定,除令其将所偷税款887 257.89元补缴入库外,并罚款500 000元。 1.原账红字冲回: 借:分期收款发出商品6 106 422 (红字) 2.补记销售收入 借:预收账款 6 106 422 3.缴纳税款及罚款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887 257.8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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