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国税发[2001]202号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云南省农业厅 云南省交通厅关于农用运输类车辆缴纳车辆购置税有关问题的通知[部分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1-08-17
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294号令)以下简称《暂行条例》),规定,农用运输车应当缴纳车辆购置税,各地农机监理机构在对其办理牌证登记注册时,购置人必须出具国家税务总局统一核发的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云南省农业厅 云南省交通厅关于农用运输类车辆缴纳车辆购置税有关问题的通知[部分废止]

云国税发[2001]202号        2001-08-17

  税屋提示——依据云国税函[2007]574号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09月06日起,本法规第二条”农用三轮车“征收车购税废止。


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农业(机)局、交通局、代征车辆购置税办公室:

  最近,一些地、州的部分农机(车)户对农用运输车是否缴纳车辆购置税问题提出疑义,据此,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现明确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294号令)以下简称《暂行条例》),规定,农用运输车应当缴纳车辆购置税,各地农机监理机构在对其办理牌证登记注册时,购置人必须出具国家税务总局统一核发的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

  二、[部分废止]对符合《暂行条例》规定范围的农用运输车,即:发动机为柴油,功率不大于7.4kw,载质量不大于500kg,最高车速不大于40km/h的三个车轮的机动车;发动机为柴油,功率不大于28kw,载质量不大于1500kg,最高车速不大于50km/h的四个车轮的机动车等两类车的,购置人应主动到当地代征车辆购置税办公室缴纳车辆购置税。

  三、原作出的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云南省农业厅 云南省交通厅

2001年8月17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