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国家税局关于对云南澜沧江啤酒集团保山有限公司所属分支机构缴纳增值税有关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云国税函[2000]54号 2000-1-20 税屋提示——依据云国税函[2007]574号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09月0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你局《关于对云南澜沧江啤酒集团保山有限公司在云南省范围内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由总机构汇总缴纳增值税问题的请示》(保国税政字[1999]90号)收悉。 鉴于云南澜沧江啤酒集团保山有限公司所属的各分支机构销售啤酒由公司统一定价、统一开具发票、统一核算并反映应纳税款,各分支机构进行核算,只对实物进行管理的实际,为便于企业的生产经营和核算管理,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云南澜沧江啤酒集团保山有限公司设在省内的14个分支机构应纳的增值税由总机构统一汇总缴纳。 二、云南澜沧江啤酒集团保山有限公司所属各分支机构在当地按销售额以1.5%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所缴税款凭完税凭证在总机构的应纳增值税中抵减。具体操作办法按云国税发[1999]269号通知规定执行。 三、汇总缴纳增值税从2000年1月1日起执行。 云南省国家税局 2000年1月20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