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认真做好普通发票换版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地税征字[1996]第26号 1996-09-03 税屋提示——依据鲁地税函[2007]97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或已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6月27日起全文废止。
为进一步加强发票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提高普通发票的防伪性能,便于普通发票在全国流通和识别真伪,堵塞漏洞,减少税款流失,国家税务总局决定自1997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更换使用具有统一防伪措施的新版普通发票。为确保普通发票换版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普通发票防伪措施的通知》(国税发[1995]4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普通发票防伪措施的补充通知》(国税函发[1995]417号)(略)、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发票换版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6]137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普通发票换版工作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普通发票换版时间。自1996年10月11日起,在我省范围内提前全面更换使用具有统一防伪措施的新版普通发票。 二、新版普通发票的特点。统一后的新版普通发票,具有以下特点:一是使用专用水印纸印制发票联,不加印底纹;二是使用专用大红色荧光油墨套印发票监制章及发票号码。 三、防伪专用水印纸标准。普通发票专用水印纸的水印图案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水印纸的质量参照国家同类纸张的B纸标准执行,不加荧光增白剂,白度标准不低于75%。 四、防伪专用荧光油墨标准。普通发票专用的大红色荧光油墨,荧光反映为桔红色。墨色及荧光色度和反映强度以墨样为标准。 五、对防伪暗记专用荧光油墨的要求。各地在印制普通发票中除采用全国统一防伪措施外,如打算采用无色荧光油墨印制普通发票地区性防伪暗记的,为加强管理,便于识别,请各地统一采用呈绿色荧光反映的无色荧光油墨。 六、对涂碳发票的印制要求。涂碳发票统一使用普通发票防伪专用水印纸印制。无碳压感发票可暂使用一般无碳压感纸印制,涂碳和无碳压感发票原则上都必须使用有色荧光油墨套印发票监制章和发票号码,但如采用各联一次性打印机印制的,可暂不套印发票号码。 七、新版普通发票防伪专用品的价格。普通发票专用水印纸和专用油墨的最高限价,由总局与生产厂家根据每年产品的成本加合理的利润协商确定,原则上一年一定。省局对各市、地购领专用水印纸和专用油墨的定价,原则上按照总局指定的生产厂家的出厂价格加合理的运输保管费用确定。 八、新版普通发票防伪专用品的采购。新版普通发票使用的专用水印纸和有色荧光油墨,由省局按照规定直接与指定生产厂家江苏省镇江大东纸业有限公司和天津南开大学戈德防伪技术公司签定订货合同,统一进货,统一按规定标准验收,统一保管。未经省局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与指定生产厂家联系订货、提货事宜。 九、新版普通发票防伪用品的验收。各市、地要提前做好普通发票换版的准备工作,省局统一购进的专用水印纸和专用油墨到货后,各地要按照上报计划所需数量及时提货(具体提货事宜,省局另行通知),及时付清货款。使用中如发现专用水印纸和专用油墨有质量问题,要及时报告省局。由省局要求生产厂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十、新版普通发票样本的启用。为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的管理,统一、规范全省普通发票票样,省局制定了《山东省地方税务局统一发票样本》(以下简称发票样本),以此作为全省印制和鉴别普通发票的票样。请各地结合这次普通发票换版工作,严格按照发票样本的有关规定印制新版发票,对超出发票样本规定范围自行印制发票的,需报经省局批准备案后方可印制,否则一律无效。发票样本自1996年10月1日起开始启用(发票样本随后印发各地;新版普通发票的价格另行通知)。 十一、对普通发票换版工作的要求。 1.这次全省范围内开展的普通发票换版工作,是加强普通发票统一管理的一项重大举措,对于整顿发票秩序,加强税收和财务管理,打击经济犯罪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同时这项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量大、情况复杂,因此,各地税务机关务心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普通发票换版工作的领导,认真部署,精心组织。配备、充实专职发票管理人员,采取有利措施,确保1997年1月1日起,在我省全面使用新版普通发票。 2.各地税务机关要注意做好发票换版的衔接工作。新版发票印制后,旧版发票同时停止印制,为减少浪费,在1996年10月1日至1996年12月31日期间,新版发票和旧版发票可以同时使用,旧版发票自97年1月11日起废止。 3.各地税务机关要结合这次普通发票换版工作,对本地区普通发票的印制、购领、使用、保管情况进行一次集中检查和清理整顿。对承印企业的发票防伪用品要切实加大管理措施,指定专人负责这项工作,建立健全各项保管、保密制度,凡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其印制资格。各地要将检查整顿后发票承印企业的名称、经济类型、主要印制设备名称及数量,如实填写《发票承印企业统计表》;对检查出来的各种发票违法行为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旧版发票废止后,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限期由主管税务机关将旧版发票彻底清理收缴,并集中销毁。 4.各级税务机关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宣传媒介和宣传工具,广泛宣传加强发票管理的重要意义,讲清新版普通发票的特点,提高承印企业、用票单位和个人依法印制、使用发票的自觉性,增强全社会对发票管理工作的重视。 5.各地税务机关要根据省局的统一部署,制定具体的发票换版实施办法。 要注意随时掌握发票换版进度,研究发票换版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报告省局。发票换版工作结束后,要写出书面报告,连同《发票承印企业统计表》,一并于97年1月31日前报送省局。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1996年9月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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