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广告代理业税收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厦地税政一[2000]6号 2000-6-1 税屋提示——
1.依据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1号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8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厦地税发[2009]88号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9年7月13日起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59号)规定:“广告代理业的营业额为代理者向委托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付给广告发布者的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由于该文对广告发布者没有规定范围,为了便于征管,现将有关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告发布者是指自身拥有宣传媒介的广告经营单位。它不仅指电台、电视台、报社等新闻媒体,还包括拥有广告墙、广告架、高立柱广告、电子显示屏、公交车身广告、灯箱、霓虹灯、气球等广告媒介的单位。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2000年6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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