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条款废止] 鲁地税发[2001]97号 2001-07-24 税屋提示——依据鲁地税函[2007]97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或已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6月27日起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第七条条款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地严格遵照执行。 凡未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的,各级税务机关不得自行确定企业实行汇总(合并)纳税;已实行的,要立即予以纠正。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2001-07-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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