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几个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赣国税发[1998]621号 1998-11-30 税屋提示——依据赣国税发[2007]140号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7月3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按照国家现行进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有关规定,1993年12月31日以前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老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税办法,1994年1月1日以后批准设的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新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先征后退”或“免、抵、退”税办法。根据国务院《关于对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代理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国发[1997]8号)精神,老企业出口货物免税办法执行到1998年12月31日止,从1999年1月l日起,同新企业一样,实行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办法。为贯彻落实这一工作,规范全省新、老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现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退税方式的选择 新、老企业对自营出口货物的退税方式,可以选择“先征后退”或“免、抵、退”税管理办法。企业选择不同的退税管理方式,都必须提出书面申请,报地、市涉外税收管理部门签章后,呈省国税局涉外税收管理部门批准。 二、关于退税的计算公式 (一)一般贸易方式: 1、“先征后退”办法计算公式 (1)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征税税率-当期全部进项税额 (2)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率 2、“免、抵、退”办法计算公式 (1)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不予免征、抵扣和退税的税额) (2)当期出口货物不予免征、抵扣和退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征税税率一退税税率) 当企业本季度出口销售额占本企业同期全部货物销售额50%及以上且季度末应纳税额为负数时,按下列方法计算应退税额: (1)当期应纳税额为负数且绝对值<本季度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率时, 应退税额=应纳税额的绝对值 (2)当期应纳税额为负数且绝对值>=本季度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率时, 应退税额=本季度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率 (3)结转下期抵扣的进项税额=本期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应退税额 (二)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方式 1、“先征后退”办法计算公式 (1)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征税税率-(当期全部进项税额+当期海关核销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征税税率) (2)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税率-当期海关核销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退税税率 2、“免、抵、退”方法计算公式 (1)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不予免征、抵扣和退税的税额) (2)当期出口货物不予免征、抵扣和退税的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征税税率-退税税率)-当期海关核销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征税税率-退税税率) 当企业本季度出口销售额占本企业同期全部货物销售额50%及以上且季度本应纳税额为负数时,按下列方法计算应退税额: (1)当期应纳税额为负数且绝对值<本季度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率时, 应退税额=应纳税额的绝对值 (2)当期应纳税额为负数且绝对值>=本季度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率时, 应退税额=本季度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率 (3)结转下期抵扣的进项税额=本期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应退税额 三、关于“先征后退”、“免、抵、退”税的申报 (一)“先征后退”税方式的申报 出口企业的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做销售后,按月如实填写“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退税申报表”(以下简称退税申报表)一式四份,并在下列资料齐备后于月度终了后10日内由办税员报当地主管征税的涉外税收管理机关。 1、购进生产货物所需原材料的全部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进口料件海关完税凭证,运输发票复印件,收购凭证存根联,收购农产品的普通发票复印件等; 2、出口货物销售明细帐。出口货物销售明细帐经当地主管涉外税收管理机关与退税申报表核对后退回企业; 3、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4、本月有已缴增值税的,应提供主管县(市)局审核盖章的“税收缴款书”复印件; 5、盖有海关“验讫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 6、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 7、出口发票; 8、属于委托代理的还须提供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9、远期收汇证明; 10、出口货物外销合同; 11、代理出口协议副本; 12、出口退税机关已审核的《进料加工贸易申报表》; 13、出口货物申报退税保证书; (二)“免、抵、退”税方式的申报 “免、抵、退”税方式的申报,按《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有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代理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收管理操作办法的通知》(赣国税发[1997]348号)及其补充通知([1998]524号)执行。 四、关于“先征后退”、“免、抵、退”税审核和审批 (一)“先征后退”税的审核和审批 “先征后退”税的审核和审批,原则上直接由同级的涉外税收管理机关和进出口税收管理机关审核,报分管局领导批准。 1、出口企业在退税申报资料齐备后,于月度终了10日内报其主管征税的国税涉外税收管理机关,涉外税收管理机关接到企业退税申报表后,在5日内,按照国家出口退税政策规定和管理要求,对其所报送的退税申报表及所附送的各项资料进行认真、全面、细致的审核,审核合格后,退税资料退回企业。 2、企业收到审核合格的退税资料,应及时报送上级涉外税收管理部门审核,即:南昌、赣州两地企业报其地、市国税涉外税收管理部门审核,其它地、市的企业报省国税涉外税收管理部门审核。 3、省局及南昌市、赣州地区局涉外税收管理部门接到企业报送的退税资料,应在15日内办完审核手续,交同级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复核呈局领导审批后,在10日内办完有关税款的退库手续。 (二)“免、抵、退”税的审核和审批 “免、抵、退”税的审核和审批,按照县(市)局、地(市)局审核,省局复核审批的方式进行,具体程序仍按《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有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代理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收管理操作办法的通知》(赣国税发[1997]348号)及其补充通知(赣国税发[1998]524号)执行。 五、出口退税、免税抵扣的清算和检查 出口退税、免税抵扣的清算和检查按照《江西省国家税务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退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赣国税发[1995]189号)执行。 六、关于进料加工业务的管理 外商投资企业从事进料加工业务,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料件进口前,企业须持外经贸主管部门的批件,送主管其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有关手续。即:南昌、赣州两地市企业送其地、市主管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签章,其它地市的企业送省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签章。 (二)料件进口后,企业海关核准的《进料加工登记手册》、进口货物报关单、进口料件海关完税凭证、进口付汇凭证、进口合同等填具《外商投资企业进料加工贸易申报表》,并按管理权限报送主管其退税的涉外税收管理部门审核,即:南昌赣州的企业报其地、市国税局涉外科审核,其他地市的企业报省国税局涉外处审核。涉外税收管理部门审核后,送同级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签章。 七、本通知从1999年1月1日起执行,未尽事项,按原有规定办法。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1998年11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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