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3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皖国税函[2004]60号 2004-02-13 税屋提示——
1.依据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7月2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皖国税发[2007]105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废止和部分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7月10日起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3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66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汇算清缴培训工作。由于总局重新修订了2003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对汇算清缴软件也作了适当修改,为提高征纳双方有关人员的业务素质,切实做好2003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申报及汇算清缴工作,我局将针对新申报表填报指南、汇算清缴工作规程、申报及汇算清缴软件操作程序等内容,于2004年3月上旬举办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申报及汇算清缴师资培训班。各地应在省局培训的基础上,于2004年3月17日前完成对各基层征收分局和外资企业的集中培训,以确保新申报表填报和汇总工作顺利进行。 二、严格按照《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规程》和《通知》规定的程序、方法和重点,进行200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切实抓好税源管理、税源监控、纳税申报、审核评税、纳税检查、资料上报等工作。 三、要按照规定对汇算清缴工作进行认真分析、总结。对汇算清缴报表的各项数据必须严格审核、把关,确保数据真实和数据间勾稽关系、报表逻辑关系准确,进一步提高报表编报质量。各地汇算清缴工作总结、报表和软盘务必于7月10日前上报省局(涉外税收管理处)。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2004年2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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