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做好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条款废止] 京地税地[2002]398号 2002-9-11 税屋提示——依据京地税法[2007]433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8年1月31日起,本法规第三条条款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做好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2]615号)转发给你们,结合北京市土地增值税征管情况,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各区县局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加强对土地增值税的登记、申报、预征、清算等征收管理工作,对征管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向市局反馈。 二、对在1994年1月1日以前已签订房地产开发合同或立项并已按规定投入资金进行开发,其首次转让房地产的,免征土地增值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已到期,从2001年1月1日起开始恢复征税。各区县局要以此为契机,对定期免税项目恢复征税工作进行一次集中清理。 三、[条款废止]本市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征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统一调整为1%,从2003年1月1日开始执行。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2002年9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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