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国税函[2007]529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电网线路整体拆除的物品是否可以比照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征免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7-05-31
摘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发[1995]288号文的规定,对纳税人销售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货物、企业按固定资产管理、并确已使用过的、销售价格不超过其原值的货物,免征增值税;对纳税人销售的原属于其固定资产的货物不同时具备上述条件的货物,按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电网线路整体拆除的物品是否可以比照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征免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桂国税函[2007]529号        2007-05-31


河池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明确电网线路整体拆除的物品是否可以比照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征免增值税问题的请示》(河国税发[2007]86号)悉。电力部门销售在规定的使用年限之前电网线路整体拆除产生的导线、废铁、金具等物品,我们认为整条线路拆除产生的物品虽然不再保持固定资产的整体形态,但企业在财务上纳入固定资产核算,按照固定资产进行管理,且企业在购建固定资产时所支付的增值税额没有抵扣,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发[1995]288号文的规定,对纳税人销售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货物、企业按固定资产管理、并确已使用过的、销售价格不超过其原值的货物,免征增值税;对纳税人销售的原属于其固定资产的货物不同时具备上述条件的货物,按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七年五月三十一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热点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