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地税流[1997]208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以不动产作为股、利进行分配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7-08-25
摘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7]387号文件精神,在单位将其部分不动产作价,作为合作双方的股、利进行分配,双方分得的不动产拥有产权,并可独立处置的现象中,由于不动产所有权发生了转移,符合现行营业税关于销售不动产的规定,所以,对单位以不动产作价作为股、利分配,应按“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以不动产作为股、利进行分配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辽地税流[1997]208号         1997-08-25

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含大连)、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各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7]387号文件精神,在单位将其部分不动产作价,作为合作双方的股、利进行分配,双方分得的不动产拥有产权,并可独立处置的现象中,由于不动产所有权发生了转移,符合现行营业税关于销售不动产的规定,所以,对单位以不动产作价作为股、利分配,应按“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1997年8月25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