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地税一发[1997]267号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驾驶员培训业务税收征管问题请示的批复[条款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7-09-17
摘要:关于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委托驾培学校代开驾培发票并代收理培费用的问题,经研究同意由培训中心将驾培发票交由驾培学校在收取"理论培训费"时代开,对收取的"理论培训费"应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由培训中心向其主管地方税务局申报缴纳。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驾驶员培训业务税收征管问题请示的批复[条款废止]

宁地税发[1997]267号           1997-09-17

  税屋提示——依据宁地税规字[2010]5号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废止和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0年11月12日起,本法规第四条、第五条关于发票的规定废止。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玄武分局:

  你局宁地税玄字[1997]29号《关于驾驶员培训税收征管问题的请示》一文收悉,对提出的有关驾驶员培训税收征管上有关的问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对本市范围内的驾培学校从事驾驶员培训业务所取得的收入,其应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由南京市公安局驾驶员培训中心(以下简称:培训中心)统一代收代缴。

  二、培训中心在代收税款时,其计税依据应包括收取的与培训业务有关的代收款项及其他性质的价外收费,如驾培学校代保险公司收取的保险费等。

  三、对三友公司和康南公司利用模拟器材提供给驾驶员进行模拟驾驶的行为不属于驾驶员培训业务的范围,其应纳的营业税应向其主管地方税务局暂按"服务业"税目申报缴纳,而不应由培训中心代收代缴。

  四、[条款废止]"驾培发票"的领购、使用,仍依照宁地税征发[1996]213号《关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使用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办理。

  五、[条款废止]关于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委托驾培学校代开驾培发票并代收理培费用的问题,经研究同意由培训中心将驾培发票交由驾培学校在收取"理论培训费"时代开,对收取的"理论培训费"应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由培训中心向其主管地方税务局申报缴纳。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

1997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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