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财政厅印发《关于加强代理记账机构事中事后监管的方案》的通知 赣财会[2019]20号 2019-8-30 各市、县(区)财政局,赣江新区财政金融局: 为健全我省代理记账行业综合监管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0号,2019年3月14日第98号令修订)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进“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赣府字[2017]89号)的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代理记账机构事中事后监管制定本方案。 一、监管依据和实施原则 (一)监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 (二)实施原则:坚持“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明确监管主体,完善监管措施。我省代理记账机构的审批及监管由各市、县(区)财政部门实施,各市、县(区)财政部门应担负起对本辖区内代理记账税构监管的主体责任,每年组织实施开展本辖区代理记账机构的检查工作。省级财政部门负责督促、指导各市、县(区)财政部门的监管工作。 二、监管内容 (一)代理记账机构持续符合代理记账资格的情况; (二)代理记账机构基本信息报备情况; (三)代理记账机构的会计信息质量情况: 三、监管措施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及《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要求,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机制,各市、县(区)财政部门对本辖区的代理记账机构,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并及时将相关信息在媒体上予以公开。对不按要求报送有关材料或有违规线索受群众举报的代理记账机构当年可以直接实施重点检查. (一)开展风险监管。 为做好代理记账机构事中事后的监管工作,各市、县(区)财政部门应根据本辖区代理记账机构实际情况,围绕行业风险防控体系建设,以监督检查风险管控为重点,开展风险监管工作。通过建立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诚信“红名单*和失信“黑名单”,建立健全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1.建立健全行业风险防控体系。定期开展行业风险点梳理排查和风险巡查,做好对代理记账机构的执业资质、业务规模、内部治理、执业规范等各方面综合信息的跟踪分析,着重将未持续保持设立条件、业务负责人频繁变动、人均业务量异常、内部治理薄弱、执业质量较差以及被投诉举报等作为代理记账机构的风险点和预警指标,开展相关日常监管和专项检查。对风险程度较低的代理记账机构,主要采取风险警示、监管谈话、巡回指导等监管措施;对风险程度较高的代理记账机构,主要采取专项检查、加大检查频次以及直接列入年度执业质量检查范围等监管措施,强化对代理记账机构的风险监管和处置力度. 2.加强监督检查风险管控.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加强队伍能力建设,防范因制度缺位或监督力量薄弱而发生的系统性缺位和监管不到位的风险。监督检查部门应制定完善各项监督检查制度,配备专业能力较强的人员负责对本辖区代理记账机构的监督检查工作,并对有关人员加强培训,提升业务能力。同时全面确保检查程序合法合规,依法公开处罚信息,防止因程序不规范、取证不足导致的检查风险。 (二)实施社会监管。 1.行业自律管理。注重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成立了行业协会的地区,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代理记账行业协会的指导和监督。一是建立完善行业自律公约和实施细则,发挥行业协会的自律管理作用;二是建立和推广行业职业道德手册、执业指南等规范,引导行业机构规范执业;三是加强与行业协会信息沟通,将行业协会的自律管理作为行政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信息来源,形成行政监管和行业自律的良性互动。 2.专业机构监督。各市、县(区)财政部门应借助社会专业机构的力量,规范代理记账行业的发展。一是借助专业机构 提高监督检查水平。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开展监督检查。二是借助专业机构提高行业综合能力,通过政府购天服务方式,借助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等专业机构和专家,针对行业存在问题和不足,进行专业辅导,帮助行业提升综合能力。 3.社会公众监督。一是建立顺畅的投诉举报渠道,方便社会公众反映行业存在问题;二是依法公开行政审批许可制度、办事指南等制度文件,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三是依法公开行政许可、年度备案,以及处理处罚结果。 (三)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 各市、县(区)财政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代理记账管理办法》,健全代理记账机构信息公示制度,督促指导代理记账机构及从业人员严格执行行业规范,守法守规守信经营。 对未经批准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对采取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代理记账资格的代理记账机构,由审批机关撇销其资格,并对代理记账机构及其负责人给予警告,记入会计领域违法失信记录,根据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并向社会公告. 对在经营期间达不到规定资格条件的代理记账机构,审批机关发现后,应当责令其在60日内整改;逾期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由审批机关撤销其代理记账资格。 对在办理业务中违反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造成委托人会计信息失真、损害国家和委托人利益的代理记账机构及从业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江西省财政厅 2019年8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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