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财务会计制度与涉外税收法规关系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以及本市贯彻意见[全文废止] 沪税外[1993]167号 1993-08-11 税屋提示——
1.依据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1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6年度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6年9月2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8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5年度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5年11月9日起,本法规补充意见部分废止。 3.依据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1号 上海市关于发布2010年度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本法规自2011年5月13日起补充意见部分废止。
一、[条款废止]根据上海市财政局、税务局沪财企一[1993]98号文《关于本市地方企业贯彻执行“两则”的实施意见》的第一条规定,对本市股份制试点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暂缓贯彻执行“两则”。 二、[条款废止]外商投资企业所执行的企业财务、会计制度中与涉外税收法规有不同规定的,在企业计算纳税时,应按涉外税收法规的规定执行。 三、[条款废止]凡涉外税收法规中规定,企业在计算纳税时,有关税务处理方法需要由税务机关审批方可执行的,均应按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 四、[条款废止]各征管机关在实际执行过程中遇到的有关税收问题应及时调查、收集,并上报市局,以便统一研究处理。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财务会计制度与涉外税收法规关系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3]62号) 上海市税务局 1993年8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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